1、河海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为工程决算审计提供合法的书面证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基建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学校与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第四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第五条 施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二) 签证事由;(三) 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测量记录;(四)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 、基建处(业主代表)三
2、方的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施工签证:(一) 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件;(二)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等方式解决的内容;(三) 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四) 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合价;(五)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内容或为创品牌、业绩工程等增加的费用;(六)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七) 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八) 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九) 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
3、项目。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办理施工签证(一) 合同规定按实结算的项目;(二) 合同文件未包含,但为完成合同内容或进行决算必须做的工作;(三)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所造成的损失;(四) 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费用;(五) 设计、监理和学校有关部门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第八条 金额巨大或现场代表无法确定如何签证的,报处领导研究决定后签证。第九条 施工签证应一事一签,随做随签,避免补签。第十条 施工签证要求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内容完整,记录真实,文字表述详尽清楚,图示尺寸精确,工程量计量合规无误。第十一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妥善保管,结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基 建 处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