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科技孵化器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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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南平市科技孵化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孵化器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科技孵化器,是指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各种综合性、专业性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具备科技要素、注重辅导培训、针对早期项目、搭建研发或服务平台、整合资源等特点,有利于推进区域产业发展的创新型孵化载体,也视为科技孵化器。第二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以下职能服务: 1、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2、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筹措孵化资金,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

2、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3、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4、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2等活动;5、营 造 创 新 创 业 文 化 氛 围 , 帮 助 创 业 者 提 高 科 技 创 业 能 力 ; 6、提供适应在孵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第三条 南平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建设

3、和发展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南平市科技局申请备案。达到市级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南平市科技局组织评估。第五条 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3、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制定孵化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孵化器管理制度;4、有与孵化器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经费来源保证;35、参与全市孵化器年度统计。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需填报 南 平 市 科 技 孵 化 器 备

4、案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附 件 。第六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南平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在孵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 平方米,特殊领域可

5、适当增加; 7、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42 个月,属特殊领域的可适当延长,不超过 60 个月。超出时间未迁出的,应按市场价格收取场地租金,并在一年之内迁出;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41、具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2、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3、连续二年营业总收入在 700 万元以上;4、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南平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核实。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

6、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九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孵化器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2、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制定孵化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孵化器管理制度;4、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 75%以上;5、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6、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不低于 10 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达520%以

7、上;7、具备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专业孵化器应建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并拥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8、在孵企业达 5 家以上。第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1、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 2/3 以上;3、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8、;4、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不低于 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达 30%以上;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3 项以上,进入中试阶段的研发项目 1 项以上;67、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 100 万元;8、实际运营时间在 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在孵企业达 3 家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南 平 市 市 级 科 技 孵 化 器 评 估 申 请 表 ;2、近一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

9、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管理制度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房产证明或业主委托管理协议或 5 年以上租赁协议,相关资产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环保验收证明等);5、有关报件:科技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科技孵化器近 1 年毕业企业情况表、科技孵化器近 1 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科技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

10、上述报件由申报单位向科技局申请填报。6、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纸质件一式 2 份,并附电子版。 7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评估程序:1、申请者填写南平市市级科技孵化器评估申请表 ,并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3、南平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市级孵化器名单并发文公布,统一授牌。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修订)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南平市有关孵化器优惠政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1、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条件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的财力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单位,从认定当年起,南平市科技局将给予后补助奖励,并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资金项目安排中对孵化器中的研发平台和在孵企业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五条 南平市科技局将定期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8核,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再复评,连续 2 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

12、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得市级孵化器称号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收回证书及牌匾,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孵化器。第十七条 本规定暂定二年,由南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 1南平市市级科技孵化器评估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推荐部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单位网址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职称 学历任现职时间 所学专业联系人姓名 移动电话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孵化器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万元)孵化器从业人员数(人)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上年度孵化器总收入(万元)孵化资金/基金总额(万元)上年度综合服务

13、收入(万元)孵 化 器 使 用 建 筑总 面 积 ( 平 方 米 )在孵企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上 年 度 公 共 服 务平 台 投 入 ( 万 元 )孵化器基本情况租赁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在孵企业总数(家) 在孵企业员工10总数(人)在孵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万元)在 孵 企 业 研 发 投入 总 额 ( 万 元 )在 孵 企 业 承 担 市 级及 以 上 科 技 计 划 项目 数 ( 项 )在 孵 企 业 获 财 政资 助 总 额 ( 万 元 )在孵企业获创业投资总额(万元)在 孵 企 业 技 术 合同 交 易

14、 额 ( 万 元 )在孵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批准总数(件)在孵企业购买专利总数(件)近 1 年服务业绩毕业企业总数(家) 毕业企业业务总收入(万元)提供附件目录 近 1 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 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单位账户银行开户证明 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房产证明或业主委托管理协议或 5 年以上租赁协议,相关资产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环保验收证明等) 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 科技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 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 科技孵化器近 1 年毕业企业情况表 科技孵化器近 1 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科技孵化器综合情况 科技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 其他申请单位意见自愿申请参加市级科技孵化器评估,本单位为本评估申请材料所提供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盖章)年 月 日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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