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贯彻落实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情况表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1. (一)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2. 立项阶段3.1.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 2 项: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 论证 2 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 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4. 2.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 6 项:5.(1)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海、跨大江大河、跨地市的以下项目,下放地级以上市或 县(市、区):新建水库外的水利工程,水电站,背压式(含抽
2、背)燃煤 热电项目,22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省主干管网外的 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高速公路、国道外的公路项目,三级以下通航段非收 费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 目,危 险废物处 理、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 烧发电项目。6.(2)下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外的项目备案,全部下放属地办理。7.(3)下放工程招标核准权限。实行邀 请招标的项目,市、县 管 项目经市、
3、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待省人大常委会修 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施。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8.(4)下放省管项目用海预审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围填海、自然岸线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征得省海洋渔业部门同意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9.(5)下放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不涉及跨地市和铁路、机场、核电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下放地市。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10.(6)委托实施省管项目用地预审。将省管权限建设
4、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11. 3.缩小实施项目范围 5 项: 12.(1)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 资项目原 则上均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 划、重大 专项 、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或相关决策文件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 5000 万元的项目,单纯购置项 目,以 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 审批项目建 议书。13.(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内容 单一、技 术方案简单、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项 目, 单纯购置项目,以 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
5、目,可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4.(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 境影响较 大、 资源开发利用,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外的 项目,可不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15.(4)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范围为:核 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工程;坝高超过 200 米或库容大于 100 亿立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0
6、.10g 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 100 米的1、2 级大 坝;特殊 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区段油气输送管道;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0.30g 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 150 米的特大桥;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 20 米、墩高大于 80 米、跨度大于 150 米的铁路桥 梁;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16.(5)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 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 农 (
7、牧)业结构调整 项目,大型太阳能、风 能等气候 资 源开发利用建设 等项目,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外的 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17. 4.实行并联办理 13 项: 18.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招 标方式核准 2 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19.(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2 项,经济 和信息化部门内部并联办理。20.(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 3 项, 发展改革部 门内部并联办理;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方式核准、 节能审查 2 项 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8、21.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 覆重要矿床审批 2 项,国土 资源部 门内部并联办 理。22. (5)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 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告审核 4 项,跨部门并联办理。23.(6)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 稳定 风险评估报告审 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5 项,跨部门并联办 理。24. 报建阶段 25.1.取消 3 项: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
9、征收、建设项 目使用袋装水泥和 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3 项。其中建 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待省人大常委会授 权后取消。26. 2.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 2 项: 27.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28. (2)堤顶、坝顶、 戗 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29.3.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 5 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 项,明确实施项目范 围, 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 断。
10、30.4.整合 21 项为 8 项:(1)将“入海排 污口位置审批” 、“环评文件审批”2项,合并 为“环评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1 项。31.(2)将“ 建 设工程(含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 护审批”、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 设 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 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 项,合并为“建 设工程规划类许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可证核发”1 项。
11、32.(3)将“ 临时 占用城市 绿地审批”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 树木审批 ”2 项,合并为“工程建 设 涉及城市 绿地、树木审批”1 项。33.(4)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 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 项。34.(5)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2 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和涉及水利水文工程审批”1 项。35. (6)将“ 建 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2 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 项。36.(
12、7)将“ 建 设工程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 “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 项,合并为“ 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 项。37.(8)将“ 文物保 护单 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 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 项。38. 5.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 9 项: 39.(1)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13、将不涉及跨地市 项目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广州、深圳市。水利类项目中的改建库容 1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能源类项目中的背压式热电项目、农林生物 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项目、燃气发电(热电)项目、改建总装机容量 1 万千瓦及以上水 电站、 风力发电项目,交通运 输类项目中的改 扩建国家高速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公路、改建千吨级 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采掘冶金类项目中的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轧钢项目,机械建材类项目中的改扩建拆船项目,轻工纺织类项目中的日产 300 吨及以上聚酯项
14、目、味精生产项目、柠 檬酸生 产项 目,重 污染行业统 一定点基地内或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的地级市行业整治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明确可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 设 漂染工序)项目、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 项目,燃气 发电(热电)项目,珠江三角洲地区总规 模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余热利用除外)等 20 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地级市。40.(2)委托、下放能 评审批权限。年 综 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节能审查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 吨及以上项目 节能审查下放市、县 投
15、 资主管部 门实施。41.(3)将省管项目不涉及跨地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 目施工许可、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不涉及跨地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 7 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 6 项事项权限,下放地市。其中下放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待省人大常委会修 订地方性法规后实施。42.(4)将省管权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43. 6.缩小实施项目范围 15 项
16、: 44. (1)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 满 1000 吨标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 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 业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45.(2)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国 务 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 际组织或者外
17、国政府 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实施范围外的 项目可不再开展初步设计审查。46. (3)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政府投 资项 目中, 单纯购置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概算。47. (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48.(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范围为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 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 规 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实 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49.(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 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可能产生
18、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中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 病危害的医疗机构项目,卫生 计生部门应当作出 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0.(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 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 力调度楼、 电信楼、邮 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
19、发电、变配电 工程;生产、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设计审核。51.(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 新建、改建、 扩建的矿山、金属冶 炼、危 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 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2.(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实施范围外的 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条件审查。53.(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范围
20、为重要国家机关、 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范围内项目,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项 目,依法 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54.(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 油库、气 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 、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55.(12)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 测环境审批。实施范 围为国家基准气候站 观测场、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
21、、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实施范 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56.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广 东 省地质灾害易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发分区图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 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7.(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 园区内开 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58.(15)施工许可。实 施范围为各类房屋
22、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59. 7.实行并联办理 25 项: 60. (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核发 2 项,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内部并 联办理。61.(2)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 置审核、取水 许 可、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工程建 设涉及城市 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 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审批、地 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港区内港航 设施使用岸线审
23、 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技 术 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核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 20 项,跨部门并联审批。62.(3)企业投资项目,除上述 20 项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业和信息化 领域技术改造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3 项,跨部 门并联办理。序号 方案涉及事项 目前我市落实情况我市是否具备落实该条款的条件。如尚不具备条件实施,请注明理由。 我市落实该条款的创 新性建议 备注63
24、.8.实行联合审图。 试点开展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尽快推开规划、建筑、人防、消防等“多图联审”,由项 目行 业主管部 门牵头组织实 施。64.9.规范开工管理。 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开工管理, 统 一明晰办理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精简审批要件,确保项目开工既程序合法、手续齐 全,又 简化手 续、加快办结。65. 验收阶段 66.1.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 1 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1 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 范中介服 务 ,破除行 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67.2.整合 14 项为 1 项:将“ 人防工程 验 收” 、“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海洋工程环保设 施验收” 、
2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节能 验收 ”、“抗震 设防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 验收” 、“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验收”、 “通航安全核查”、 “航道专项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14 项,合并为“联合验收”1 项,由 项 目行业 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 施。68.3.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 4 项:(1)工程结算审核、竣工 财务决算 审批 2 项,部分移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本部及不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其他省级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 门负责审核或批复,报省财政部门备案。69. (2)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1 项,委托地级以上市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