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为正确、科学评价学生,为学生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 15%,学业测评占 65%,文体测评占 10%,能力测评占 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65文体测评得分
2、10能力测评得分10。各班依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院系依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就业推荐。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2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70%,奖励测评分占 3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七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一)思想与政治表现。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
3、度,践行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的表现,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二)法纪与集体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表现等。(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
4、践活动的表现等。(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3第八条 品德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30(品德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 30 分)第九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当学年中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省级以上者加 15 分,校级加 8 分,院系级加 6 分;被评为各类先进个人,省级以上者加 12 分,校级加 7 分,院系级加 5 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受学校、院系通报
5、表扬者(主要是指品德方面,比如好人好事),每次分别加 5 分、3 分。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先进集体的,所在集体干部每人分别加 15 分和 12 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被评为学校或院系文明宿舍的,所在宿舍每人分别加 3 分、2 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学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每志愿时加 1 分或每次公益活动加 1 分;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 1 分。该项累计加分最高10 分。无偿献血者每次加 6 分,以 200ml 为一次。报名参加征兵体
6、检者,每次加 3 分。4第十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含网络媒体),视其情节扣20 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升旗仪式等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每次扣 10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2 分。(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 6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10 分,受警告处分者扣 15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记过处分者扣 3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40 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 50 分。同一错
7、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违反诚信,每项扣 3 分。(四)在学校组织的校纪校风检查中被通报的每次扣 10 分。(五)宿舍内务差,受学校批评,宿舍每人每次扣 5 分。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85%,奖励测评分占 15%。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第十二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院系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个人学年成绩平均分855第十三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省
8、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 15分、20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 2 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加分的 70%,另外 30%由其他作者按平均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二)学业奖励测评分的折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5(学业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 15 分)第十四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 10 分。(二)每旷课 1 节扣 2 分,迟到
9、、早退者每次扣 0.5 分。(三)学校、院系统一组织的知识讲座,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 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 0.5 分。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 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6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 5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三)体质、体魄以及体育测试达标状况。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50(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
10、后最高分是 50 分)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 分、6 分、8 分。(二)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 10 分,第二、第三名加 8 分,第四、第五名加 6 分,第六至第八名加 4 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 10、15、20 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 分、6 分、8 分。(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
11、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7(五)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 8 分,院系级加 6 分;一学期者按 50%计分。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扣分表现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一)不参加统一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 2 分。(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 10 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 50。计算公式为
12、:基本分+奖励测评分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 5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一)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诵技能、演讲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二)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的能力。(三)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课件制作、科技创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四)科学研究与创造发明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8第二十一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3、一)学校或院系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省级的分别另加 18 分、14 分、10 分和 8 分;校级分别另加 10 分、8 分、6 分、5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和 3 分。各类单项奖每次另加 2 分,如果同一个人获得多次单项奖的,最多可另加 6 分。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同类二等奖分值加分。(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 分、15 分、12 分、10 分,省级分别另加 15 分、10 分、8 分、6分,校级分别另加 8 分、7
14、 分、6 分、4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3 分。同一比赛、项目取最高分。(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 10 分,省级刊物每篇加 8 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 4 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 2 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生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比如烛光)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系分别加 3 分、2 分。被学校广播站、校、院系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 2 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校学院墙报所投稿件,从第 11 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号或准印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2
15、5 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9(四)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其他类型实践研究项目,并获得立项者,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五)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30 分、20 分、15 分、12 分,省级分别另加 20 分、15 分、10 分、8 分,校级分别另加 10 分、7 分、5 分、3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2 分。(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1、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
16、席加 30 分。2校团委书记助理,校学生会副主席,校区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服务型学生组织(学生发展服务中心、易班学生工作站、勤工助学中心、朋辈互助会、i 工作室、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会,下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的正副负责人各加 25 分。3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服务型学生组织、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的部门正副职干部和院系团总支副书记、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各加 22 分。4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服务型学生组织、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的干部,校级学生社团正副负责人,院系团总支和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
17、支部书记、10学生党支部委员,新闻社、广播台、校报和院系报刊等学生媒体组织的正副负责人各加 20 分。5院系团总支和院系学生会干部、院系学生社团负责人、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播音员,校广播站和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院系报刊编辑、记者各加 18 分。6学生社团理事、班委、团支委各加 15 分。7舍长加 10 分。8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分和次高职务分的一半两项累计加分。9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不加分。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一)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部署学院素质测评工作;2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