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才派遣劳动合同书派遣单位(甲方):吉林省彩虹人才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山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乙方接受甲方转移派遣(以下简称派遣),到 长春工业大学 从事 岗位工作。派遣期限为 24 个月,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本合同期限为 两 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 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
2、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决定。第四条 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与学校同级同类事业编制人员相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甲方负责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 职工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五险一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乙方工伤、患职业病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 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
3、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2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吉劳险字(91)6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费用后负责 及时支付给乙方家属。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用工单 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由用工单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时,由甲方向用工单位
4、交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第七条 劳动纪律一、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对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八条 保密和竞业限制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商业资料返还,不得保留。乙方若 违反上述约定,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三万元,同 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
5、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 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 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 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第十一条 其他1、本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签字时,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 项进行告知,乙方 签字 视为确认。甲方(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地址:长春市建设街 2650 号 住址:电话: 85611150、85611156 、85611192 电话:邮编:130021 邮编:传真:(0431)85611158 传真:邮箱: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