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合同书( 宗 地 合 同 )义土储租字( )第 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制定2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合同书出租方: 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 (以下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经 委托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挂牌竞价 ,甲方将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权临时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义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宗泽北路与净居路(03 省道)交叉口( )储备地块,以现状临时出租给乙方使用,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已由乙方买受(原承租人竞得
2、的除外)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地下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出租范围。第二条 出租地块的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折合 亩) ,具体四至:东靠 、南靠 、西靠 、北靠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签订本合同书即视为出租地块已移交给乙方。第三条 地块出租年限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出租地块的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上述款项已经在本合同书签订前付清。第五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用途为汽车 4S 店用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本租赁合同项下土地的使用用途,乙方在承租地块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
3、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扩建等行为的,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甲方报备。第六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使用土地的,则本合同项下3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顺延。第七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在其租赁的地块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支持。第八条 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合法经营,服从行业管理和街道属地管理。地块上的水、电安装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在期满前 1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1、乙方未申请续租或虽申请续租但未批准的,甲方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
4、前拆除承租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经甲方同意续期的,按本合同竞得价格最长续期 1 年,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合同书及其附件。第十条 租期届满,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租期届满,甲方不再出租该地块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限拆除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利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如不再利用的,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限拆除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第十一条 租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租,并能自觉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时交还承租土地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
5、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乙方所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乙方擅自改变承租土地使用用途的;二、乙方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整改的;4三、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转租的;四、乙方在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损害甲方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乙方未履行消防义务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第十三条 租赁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按第十三条规定,甲方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不视为
6、甲方违约,对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除退还承租方已交的合同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外,不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一、双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将所承租的地块腾空交还给甲方。二、甲方在收回乙方所承租的地块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将所承租地块上所有建筑物内的物品搬出,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逾期不搬的,视为抛弃建筑物内物品,甲方有权在相关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打开建筑物内所有房门将物品搬出。如按照约定需由乙方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而乙方拒不拆除的,甲方有权处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本合同所约
7、定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均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乙方指定地址。乙方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均以本合同载明的为准。乙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将变更的通讯地址或者收件人及时通知甲方致使甲方发出邮件被退回,或者乙方拒绝接收甲方发出的邮件的,视为乙方收妥相关邮件。5四、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如果需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等款项给乙方的,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乙方前来领取;乙方逾期不来领取的,甲方有权将相应款项直接提存到义乌市公证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确认通讯地址、收件人如下: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义乌市宾王路 99 号地产大楼四楼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收件人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后宅街道办事处各一份。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确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 乙方(章):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