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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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 卷 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 (本题 22 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 2017 年 5 月 3 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3 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

2、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 500 字。 【参考答案】略。二、 (本题 22 分)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

3、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 50 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

4、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 30 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 ,须简述相应理由。【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1 )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

5、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

6、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 ,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1 )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

7、拘禁罪。(2 )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

8、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 (本题 21 分)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 2014 年 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 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 S 市 Y 区检察院起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9、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 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1.( 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

10、,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2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2.(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 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 S 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

11、再立案复查。 (3)S 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 )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3.( 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 )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 )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

12、情形。 (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 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 S 市中院再审,S 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四、 (本题 22 分) 案情:2016 年 1 月 10 日,自然人甲为

13、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 年 1 月 12 日,双方就甲自有的 M 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 年 1 月 15 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 S 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 企业向丙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1 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

14、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 年 2 月 10 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 M 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 年 3 月 10 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 3 月 12 日出国访学,为期 4 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 年 3 月 15 日,甲未经庚同意将 M 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 2 个月,月租金 5000 元。2016 年 5 月 16 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 ,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

15、金 5 万元。2016 年 7 月 13 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 年 1 月 16 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S 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2.就 S 企业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 M 房屋 2 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 M 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 M 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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