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司法部卷四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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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 卷 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 22 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 2017 年 5 月 3 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3 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

2、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 500 字。二、(本题 22 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

3、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 50 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4、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 30 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三、(本题 21 分)案情:被告人李某于 2014 年 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 S市 Y 区检察院起诉。Y

5、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问题: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 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

6、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四、(本题 22 分)案情:2016 年 1 月 10 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 年 1 月 12 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 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6 年 1 月 15 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 S 个人

7、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 企业向丙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 年 2 月 10 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 M 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 年 3 月 10 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 3 月 12 日出国访学,为期 4 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 年 3 月 15 日,甲未经庚同意将 M 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 2个月,月租金 5000

8、 元。2016 年 5 月 16 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 5 万元。2016 年 7 月 13 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2017 年 1 月 16 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S 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问题:1.就甲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2.就 S 企业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

9、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 M 房屋 2 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 M 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6.谁有权享有 M 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五、(本题 21 分)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4 月,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 40%、28%、26%与 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 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

10、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4 年 4 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 3000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 2030 年 12 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 2014 年 6 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2016 年 5 月,

11、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 2017 年 2 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

12、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六、(本题 19 分)案情:2013 年 5 月,居住在 S 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 S 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 年 3 月,住所地在 S 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 元。就温

13、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 5 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

14、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 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 4000 元,包童新赔偿 4500 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

15、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七、(本题 23 分)案情: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 300 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 20 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 15 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材料一: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0 年 3

16、月 2 日第 51 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24 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2.盐业管理办法(2003 年 6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 年 3 月 20 日修正)第 20 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材料二:2016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

17、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要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材料三:2017 年 6 月 13 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我们推动的“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

18、务的“乘法”。如果说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壮士断腕,那么做好强监管“加法”和优服务“乘法”,也是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问题:(一)请根据案情、材料一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3.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二)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关法律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19、,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 400 字):谈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试 卷 四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一、略二、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

20、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

21、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1)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

22、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参考答案:1.(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

23、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 S 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 S 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

24、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 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

25、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 S 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 S 市中院再审,S 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四、参考答案:

26、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1 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2 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2 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2.甲仅于 S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 19 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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