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人所得税知识考试试题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30 分)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 税 年 度 , 自 起 至 止 。3、 将 第 四 条 中 的 “免 纳 ”修 改 为 “ ”。 删 除 第 八 项 中 的 “ ”。4、 在 第 六 项 中 的 “复 员 费 ”后 增 加 “ ”。 将 第 七 项 中 的 “退 休 工 资 、 离 休 工资 ”修 改 为 “ ”。5、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2、 ,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所 得 , 适 用比 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 ”; 综 合 所 得 , 适 用 至 的 超额 累 进 税 率 ;6、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 额 为 收 入 额 。 所 得 的 收 入 额 减 按 百 分 之 七 十 计 算 。7、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为 纳 税 人 , 以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8、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扣 缴 申 报 , 并 向 纳 税 人 提 供 其 个
3、 人 所得 和 已 扣 缴 税 款 等 信 息 。9、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 扣 缴 义 务 人 未扣 缴 税 款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日 前 , 缴 纳 税 款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限 期 缴 纳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10、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五 条 : “公 安 、 人 民 银 行 、 金 融 监督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纳 税 人 、 信 息 。教 育
4、、 卫 生 、 医 疗 保 障 、 民 政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纳 税 人 子 女 教 育 、 继 续 教 育 、 大 病 医 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 住 房 租 金 、 赡 养 老 人 等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信 息 。11、 将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 修 改 为 : 2,12 将 修改 为 :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二 (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 。
5、13、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 人 或者 预 扣 、 代 扣 的 税 款 , 应 当 在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扣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14、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包 括 、 继续 教 育 、 、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或 者 住 房 租 金 、 等 支 出 ,15、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一
6、 ( 综 合 所 得适 用 ) 分 七 个 等 级 , 税 率 依 次 为 、 、 、 、 、 、 。二 、 判 断 题 ( 20 分 )1、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将 第 十 二 条 改 为 第 十 八 条 , 修 改 为 :“对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开 征 、 减 征 、 停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其 具 体 办 法 , 由 税 务 局 规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 ”( )2、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将 第 十 三 条 改 为 第 二 十 条 , 修 改 为 :“个 人 所
7、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 ”( )3、 个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不 动 产 登 记 等 相 关 信 息 核 验 应 缴 的 个 人 所 得税 ,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时 , 应 当 查 验 与 该 不 动 产 转 让 相 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 )4、 纳 税 人 因 移 居 境 外 注 销 中 国 户 籍 的 , 应 当 在 注 销 中 国 户 籍 时 办 理 税 款 清 算 。 ( )5、 修 改 的 中
8、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 或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不 满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个 人 , 为 非 居 民 个人 。 非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6、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将 第 七 条 修 改 为 :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内 取 得 的 所 得 ,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9、 免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 但 抵 免 额 不得 超 过 该 纳 税 人 境 内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7、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纳 税 人 有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的 ,以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纳 税 人 没 有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无3需 赋 予 其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 )8、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10、 : “居 民 个 人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提 供 专项 附 加 扣 除 信 息 的 ,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扣 除 , 不 得 拒 绝 。( )9、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各 项 所 得 的 计 算 , 以 人 民 币 为单 位 。 所 得 为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的 , 按 照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缴 纳 税 款 。”( )10、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非 居
11、民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 )三 、 选 择 题 ( 20 分 )1、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依 法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 )A、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B、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没 有 扣 缴 义
12、 务 人 ;C、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扣 缴 税 款 ;D、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E、 因 移 居 境 外 注 销 中 国 户 籍 ;F、 非 居 民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G、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个 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 个人 所 得 税 : ( )A、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B、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C、 稿 酬 所 得 ;D、 特 许 权 使
13、用 费 所 得 ;E、 经 营 所 得 ;F、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G、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H、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4I、 偶 然 所 得 。3、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税 务 机 关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 )A、 个 人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本 人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税 额 ,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B、 居 民 个 人 控 制 的
14、, 或 者 居 民 个 人 和 居 民 企 业 共 同 控 制 的 设 立 在 实 际 税 负 明 显 偏 低 的国 家 ( 地 区 ) 的 企 业 , 无 合 理 经 营 需 要 , 对 应 当 归 属 于 居 民 个 人 的 利 润 不 作 分 配 或 者 减少 分 配 ;C、 个 人 实 施 其 他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获 取 不 当 税 收 利 益 。4、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减 征 个人 所 得 税 , 具 体 幅 度 和 期 限 , 由 省 、 自 治
15、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并 报 同 级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A、 残 疾 、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的 所 得 ;B、 因 自 然 灾 害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C、 非 正 常 损 失 的5、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纳 税 人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退 税 或 者扣 缴 义 务 人 为 纳 税 人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退 税 的 ,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 按 照 的 有 关 规定 办 理 退 税 。 ”( )A、 人 民 银 行B、 税 务
16、局C、 国 务 院 管 理D、 国 库 管 理6、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非 居 民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两 处 以上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内 申 报 纳 税 。 ( )A、 次 月B、 次 月 十 五 日 内C、 月 终 十 五 日 内D、 当 月 内7、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二 条 , 纳 税 人 取 得 经 营 所 得 , 按 年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由 纳 税 人 在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后
17、十 五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5并 预 缴 税 款 ;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前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A、 三 月 三 十 一 日B、 一 月 十 五 日C、 五 月 三 十 一 日D、 二 月 十 五 日E、 四 月 十 五 日8、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内 申 报 纳 税 。A、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月 三 十 日B、 一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C、 三 月 一 日 至 六
18、 月 三 十 日D、 一 月 一 日 至 五 月 三 十 日E、 一 月 一 日 至 三 月 三 十 日9、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经 营 所 得 , 适 用 的 超额 累 进 税 率 ( )A、 3%至 45%B、 5%至 45%C、 3%至 35%D、 5%至 35%10、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专 项 扣 除 , 包 括 居 民 个 人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缴 纳 的 ( )A、 基 本 养 老 保 险B、 基 本 医 疗 保 险C、 失 业 保 险 等
19、社 会 保 险 费D、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四 、 填 表 ( 10 分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将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二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 修 改 为 :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表 二 (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6等 级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1 不 超 过 30000 元 的2 超 过 30000 元 至 90000 元 的 部 分3 超 过 90000 元 至 300000 元 的
20、 部 分4 超 过 300000 元 至 500000 元 的 部 分5 超 过 500000 元 的 部 分五 、 简 答 题 ( 10 分 )1、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请 问 自2018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纳 税 人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2、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对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及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算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