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920513 上传时间:2019-08-23 格式:DOC 页数:105 大小:553.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5页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5页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5页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5页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2017年 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 号(应燕红)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 号(张艺林) .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 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7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 号(曾祥颖) .12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5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 号(胡鸣一) .18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 号(胡建东) .20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 号(林安) .22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竹兰) .25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 号(刘小萍) .27深圳

2、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 号(池勤波) .30 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 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 23 名责任人员) 3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 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 21 名责任人员) 4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 号(任子行、景晓军) .48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 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 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55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 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7 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

3、8 号(廖国沛) .6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 号(吴峻乐) .6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 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 8 名责任人员) 69 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 号(郭庆) .75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 号(陆茜) .7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 号(蒋政) .79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 号(李大伟) .81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 号(杨康华) .83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 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 .85

4、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 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42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 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 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13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 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 年 12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应燕红内幕交易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5、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应燕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盛世)通过旗下投资平台入股天象互动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娱),同时,华旗盛世股东姜某文也知晓宁波富邦的并购需求及偏好。2015 年下半年,姜某文分别向天象互娱、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动)的股东何某鹏和宁波富邦的实际控制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控股)董事长宋某平推荐天象互娱、天象互动和宁波富邦互为重组对象。2016 年春节(2 月 8 日)前后,姜某文让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

6、司总裁助理许某与宋某平沟通,宋某平表示可以同天象互娱、天象互动接触。2016 年 2 月,何某鹏告知天象互娱董秘杨某,华旗盛世推荐了一家合适的上市公司,让其与华旗盛世员工曾某平联系。2 月 20 日左右,杨某与曾某平电话沟通了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杨某感觉该上市公司符合要求,希望曾某平能提供一份重组方案。2016 年 2 月 24 日,曾某平将重组方案发给杨某。杨某据此判断上市公司为宁波富邦,杨某将收到的资料向何某鹏做了汇报,何某鹏指示杨某持续跟进。2016 年 2 月底,许某之友、长江证券杭州秋涛北路营业部副总经理陈某芳与宋某平、富邦控股财务总监陈某在宁波见面,陈某芳向宋某平推荐天象互娱、天象

7、互动并介绍了相关财务数据,3 月初,陈某芳将从许某处取得的天象互娱、天象互动相关资料送到富邦控股公司收发室。2016 年 3 月 1 日,宋某平将天象互娱、天象互动的相关数据告知其子宋某杰,让宋某杰从投资行业的角度提意见。2016 年 3 月,杨某与曾某平就重组方案的细化和调整一直进行沟通。2016 年 3 月 11 日,杨某将近期潜在的壳资源进行了整理,并向何某鹏做了汇报。其中,在宁波富邦项目中的备注为“华旗已进行完一轮交流,约上市公司董秘或投资总监下周到成都详聊”。2016 年 3 月 30 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宋某平召集公司高管开会,宣布宁波富邦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16 年 3 月 3

8、1 日,宁波富邦发布关于策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42016 年 7 月 12 日,宁波富邦公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告称,宁波富邦拟以 3,750,000,000元(现金 1,657,200,000 元、股份 112,697,893 股)的价格购买天象互娱 100%股权,以 150,000,000 元现金购买天象互动 100%股权。2017 年 3 月 14 日,宁波富邦复牌。宁波富邦公告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且本次交易

9、完成后,富邦控股对宁波富邦的持股比例下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宋某平系本次宁波富邦收购事项的决策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开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二、应燕红内幕交易的相关情况(一)“应燕红”证券账户开立及交易“宁波富邦”的情况“应燕红”证券账户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账户资金账号 13132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79193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6311。2016 年 3 月 29 日应燕红向其证券账户单笔转入 3,00

10、0,000 元资金,并于 3月 29 日至 30 日使用“应燕红”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宁波富邦”173,600 股,买入成交金额 3,907,864 元。2017 年 3 月 14 日“宁波富邦”复牌,当日,应燕红将“宁波富邦”全部卖出,获利 358,363.97 元。(二)应燕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宁波富邦”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应燕红系宋某平外甥女,在宁波富邦下属控股公司任副总经理,内幕信息公开前,应燕红与宋某平有 3 次通话联系,其中:2016 年 3 月 23 日 1 次、3 月 26 日 2 次。随后,应燕红于 3 月 29 日至 30 日,使用“应燕红”证券账户开始大量买入“宁波富邦”

11、,买入“宁波富邦”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 2016 年 3 月 29 日,应燕红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大额资金 3,000,000 元,存在转入单笔大额资金的情形,并全部用于买入“宁波富邦”,买入意愿强烈。三是“应燕红”证券账户开户后,应燕红曾交易过“宁波富邦”,但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宁波富邦”的金额较之前明显放大,且其买入“宁波富邦”的交易大部分为 1 万股及以上的大额单笔委托,与其以往买入“宁波富邦”的交易委托习惯不同,也与其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委托习惯不同。四是应燕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宁波富邦”的金额明显大于以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

12、、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硬件信息、通讯记录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应燕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应燕红违法所得 358,363.97 元,并处以 1,075,091.91 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5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13、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 号(张艺林)当事人:张艺林,男,1971 年 9 月出生,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泽)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海南瑞泽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艺林内幕交易“海

14、南瑞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艺林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张艺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由于海南瑞泽原主营业务混凝土产业发展进入瓶颈,海南瑞泽开始逐步业务转型,并在 2015 年末完成了对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收购。为了给园林绿化业务发展筹集资金,2015 年 10 月,海南瑞泽董事长张某某在北京与国海证券投资银行十部总经理赵某某初步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在返回海南后与总经理张艺林进行了讨论。2015 年12 月初、12 月中旬,张

15、某某和海南瑞泽分管投融资的副总陈某某两次去北京与赵某某讨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可选方案。2015 年 12 月末,赵某某到海南和张艺林、陈某某、海南瑞泽董秘于某某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测算了苗圃和工程补充流动资金的总资金需求。2016 年 1 月 12 日,张艺林、于某某、陈某某等开会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初步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2016 年 1月 24 日至 1 月 29 日,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经过讨论,初步确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和募投项目,融资规模为 40 亿元左右,募投项目包括苗圃基地、园林绿化工程补充流动资金、商品混凝土。之后,中介机构陆续开展相关工作。201

16、6 年 3 月 15 日,海南瑞泽公告正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自当日起停牌。2016年 4 月 12 日,海南瑞泽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复牌,拟定增募资 38.60 亿元,用于向海南省建设花木种植基地项目投资 20 亿元,剩余 18.60 亿元用于补充园林绿化及配套工程施工运营资金。海南瑞泽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 2015 年 12月 31 日形成,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开,张艺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 2015年 12 月 31 日。二、张艺林利用“符某某”证

17、券账户交易“海南瑞泽”情况根据“符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情况、资金划转情况、相关人员笔录、相关人员身份及通讯记录,“符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张艺林,操作人为吴某某。72016 年 2 月 16 日,“符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海南瑞泽”157,200 股,买入金额 4,295,576 元。海南瑞泽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复牌后,“符某某”证券账户于 4 月 13 日将前期买入的“海南瑞泽”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4,144,236 元,扣除交易税费亏损 163,924 元。以上事实,有海南瑞泽的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及相关

18、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张艺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艺林处以 60 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19、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 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 号(吉林信托、高福波)当事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福波,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吉林信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

20、吉林信托内幕交易吉林森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吉林信托、高福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人造板生产是吉林森工的重要业务,原材料来自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下属林业局的采伐剩余物。国家林业局规定 2015 年 4 月 1日起禁伐天然林,吉林森工的人造板业务面临原材料枯竭,森工集团和吉林森工拟将林业相关业务从

21、吉林森工置出。2015 年 4 月,森工集团开始分流人造板生产线闲置人员,6 月末工作完成。森工集团董事长柏某新于 5 月、6 月安排森工集团副总经理李某组织人员研究人造板的整合路径。5月 29 日起,整合思路为拟将吉林森工的人造板资产装入森工集团下属的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集团)。6 月至 7 月 16 日,人造板产业整合重组方案多次修改完善,由李某向柏某新汇报方案进展情况。6 月,“吉林森工”复牌满三个月,柏某新等人拟再次停牌筹划重组,因“吉林森工”股价较高,柏某新安排人员研究停牌时机。7 月 31 日,吉林森工的人造板业务实质已并入人造板集团进行管理。2015 年 8

22、 月 10 日,“吉林森工”因重大事项停牌。8 月 24 日吉林森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8 月 31 日公告拟向关联方出资参股,同时向其出售资产,9 月 23 日公告交易对手方为森工集团的子公司,交易标的资产为人造板业务的相关股权或资产,10 月 14 日公告交易对手方及交易方式,12 月 7 日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人造板业务资产、负债、子公司股权向人造板集团增资,并获得人造板集团约 40.08%股权。12 月 22日“吉林森工”复牌。吉林森工以人造板业务等向森工集团的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

23、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9。内幕信息不晚于 2015 年 6 月底形成,公开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柏某新担任吉林森工和森工集团的董事长,全面负责人造板业务整合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吉林信托利用吉林省九圣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投资中心(以下简称长春恒信)账户内幕交易“吉林森工”的相关事实(一)吉林信托董事长高福波与柏某新的联络情况吉林信托和森工集团均为吉林省国有企业,高福波与柏某新较为熟悉,两人在涉案账户交易“吉林森工”前后电话联系频繁。2015 年 6 月 22 日、24 日及 28 日

24、两人共联系 4 次。6 月底至 7 月初,在吉林森工人造板业务整合方案修改完善期间,吉林九圣启动融资、长春恒信筹划设立。7 月 9 日“吉林九圣”账户收到资金,7 月 10 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当天两人联系。7 月 13 日“吉林九圣”账户再次买入股票,当天两人联系。7 月 13 日至 17 日,“吉林九圣”账户持续买入股票,“长春恒信”账户也于 17 日收到资金的当天开始买入。7 月 28 日“长春恒信”账户再次买入股票,当天两人联系。8 月 3 日“长春恒信”账户最后一次买入股票,当天两人联系。8 月 10 日吉林森工公告停牌,次日两人联系。(二)吉林信托控制使用“吉林九圣”和“长春恒

25、信”账户通过信托计划,吉林信托在 2015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任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的大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吉林九圣于 7 月 8 日在浙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在兴业银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7 月 9 日收到资金并于同日委托吉林信托代理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长春恒信于7 月 16 日在浙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在兴业银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7 月 17 日收到资金并于同日委托吉林信托代理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三)涉案账户交易“吉林森工”的情况高福波通过电话向吉林信托证券投资部交易员刘某飞下达交易指令,涉案账户买入“吉林森工”之前,两人无联系。7 月 10 日至 8 月 4 日涉案账户交易“吉林森工

26、”期间,两人联系多达 34 次。涉案账户暂停交易“吉林森工”后,两人仅于 8 月 10 日股票停牌以及8 月 24 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当天联系,此后“长春恒信”账户开始交易其他股票,至 11月 25 日两人不再联系。涉案账户买入股票的 IP、MAC 地址与刘某飞工作电脑的网络、硬件信息一致,其中一笔手机下单的电话号码也为刘某飞手机号。“吉林九圣”账户在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 17 日期间,共买入 12,025,021 股,成交金额 148,447,632.52 元。7 月 30 日卖出 1,095,421 股,成交金额 15,941,254.5 元。7月 31 日再次买入

27、1,182,652 股,成交金额 15,914,555.03 元。12 月 23 日至 24 日全部卖出,交易盈利 23,318,472.64 元。该账户开户至调查期间,仅交易过吉林森工一只股票,买卖股票金额占账户可用资金近 100%。“长春恒信”账户在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9 日期间,共买入 2,353,975 股,成交金额29,354,758.22 元,7 月 30 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 34,421,012.63 元。7 月 31 日、8 月 3日该账户再次买入 6,669,102 股,成交金额 85,592,426.07 元。12 月 22 日全部卖出,交易盈利 20,

28、414,757.41 元。该账户开户至 8 月 3 日期间,仅交易过吉林森工一只股票,8月 24 日后开始交易其他股票。该账户交易“吉林森工”的金额明显大于其他股票,买入意愿强烈。10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累计买入“吉林森工”22,230,750 股,成交金额279,309,371.84 元,累计卖出 3,449,396 股,成交金额 50,362,267.13 元,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全部“吉林森工”,交易盈利 43,733,230.05 元。综上,内幕信息形成后,高福波与柏某新存在联络,此后吉林九圣、长春恒信陆续开立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两账户均于开立次日即收到资金,并于收

29、到资金当天委托吉林信托代理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涉案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买入、卖出“吉林森工”的时间与高福波同柏某新联络的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三、吉林信托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期内交易股票2015 年 8 月 3 日,“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两账户累计买入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5%时,吉林信托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而是超比例买入 3,256,354 股,成交金额 41,024,762.42 元。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讯记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吉林信托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30、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吉林信托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对吉林信托的违法行为,时任吉林信托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福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吉林信托代理人在书面申辩意见中称:1.根据国家政策、吉林森工的官方网站信息、股吧讨论以及吉林森工股价走势等,涉案内幕信息在“吉林九圣”、“长春恒信”账户交易“吉林森工”之前就已经公开。2.因工作关系和私人往来,高福波与柏某新联络一直很频繁,未讨论吉林森工重组事项。高福波 2015 年 6 月申请辞职,9 月末离职,没有指示

31、交易员刘某飞于 12 月卖出两涉案账户下的股票,不能仅采信刘某飞的询问笔录。3.吉林信托作为受托人仅进行事务性管理,没有接受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代为证券交易的授权。根据交易惯例,高福波此前从未向交易员下达过交易指令,若高福波此次提供了投资建议或决策,则与吉林信托事务性管理的职责相悖,且违反吉林信托相关管理规定,属于个人行为。4.吉林信托没有从事内幕交易,仅收取固定信托报酬,不享有涉案账户的收益,没有违法所得,不应被没收任何收入和处以罚款。请求我会对其内幕交易事项免予处罚。高福波及其代理人在书面申辩意见中称:1.其与柏某新日常联络很频繁,内幕信息形成后两人的联络是出于工作原因以及协调朋友亲属的工作

32、调动事项。2.吉林森工重组事项在股吧内被广泛讨论,同时国家政策及市场公开信息显示重组有必然性,并且吉林森工在重组实施结束后才陆续公告,已无密可保,买入吉林森工股票是基于市场上的公开信息以及专业判断。3.两账户买入“吉林森工”后,在停牌前均存在卖出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特点。4.获取内幕信息,联络一次即可,其与柏某新多次联络,不符合获取内幕信息的逻辑。5.其与刘某飞联络是出于关注吉林信托的交易情况,且大多在非交易时间联络。6.刘某飞的笔录不具有客观性,原因是其对自己的职务安排不满。7.买入“吉林森工”时,其已提交辞职申请,且开始部分参与新单位的相关工作,没有为吉林信托内幕交易的主观动机。8.其法律意识强,家人没有交易吉林森工股票。请求我会对其免予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