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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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 力 资 源 部 工 作 制 度一、认真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在院领导下协助党委做好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工作和行政、业务部门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奉公守法,严格按组织原则办事。二、根据国家政策规章规定,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调配、交流、工资调整和退、离休、退休工作。三、负责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安置和招工的录用工作,并负责组织新职工的岗前培训。四、负责全院职工的考勤、考核、奖惩工作,加强对基层科室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办理各类假期的请销假手续,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全院劳动纪律的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考核、职务

2、评聘、晋升工作。六、负责各类因公出国人员的推荐及政审工作和因私出国的政审及合同签订工作。七、负责全院在编人员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八、根据医院发展规划,提出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九、负责做好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的临时工的招工录用和管理工作。十、围绕医院中心工作,配合院领导努力完成各阶段的中心任务。考勤、请假、销假、因公外出审批制度一、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一定按各种限期规定,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人事科。经批准后方可离院,并按时返院销假,凡超假无特殊原因均按旷工处理,并作检讨,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二、凡因公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学习班。各类会议者,都需按审批

3、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并送人事科备案,外出时间按会期加旅途日,加二天机动,超出按事假处理,并不于报销住勤费及补贴,车船费无特殊原因不报绕道部份。三、各科负责人对科室各类请假外出人员要按实上报人事科,每月底考勤表填写要正确不漏报,不隐满。 (隐满包兹不报者扣负责人半月奖金)四、长期病假,假期已长达五个月以上,要求上班者,需经保健科复查,具有上班条件(体质及疾病治愈情况)报院长批准,方可上班,并连续工作不得少于叁个月,否则以按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壹年以上计算。五、凡长期病假者,不得参加节假日加班,若假满上班,正逢节日加班,需上满一月后补发。职工请探亲假等假期的审批制度一、各种假期规定:(一)探亲假(国

4、内)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分居两地,隔县、市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职工,每年可享受探配偶假 30 天。2、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青年,每年可享受探父母假 20 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本人又不愿意,可以二年合并使用,假期 45 天,但路费只报销一次(地区范围内不享受)3、已婚职工与父母(包括扶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可给父母假 20 天。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再享受探父母。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4、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它休假待遇人

5、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于数不足,可补足天数。5、夫妇有一方已享受探配偶假,另一方不能享受探配偶假(军防家属如遇特殊情况例外) 。6、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处生育,产假满后再团聚 30 天以上,当年不能再享受探配偶假。7、探亲假不得连请事假。8、探亲假期限内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超过天数按事假计发。9、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10、探亲假期内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11、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12、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13、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退休的则不能。14、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15、已办理过法律手续,

6、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生身父母。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二)病假:1、应由专科医师出证明,诊治医师科室主任签名,三天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职能科室、人力资源部备案,3-14 天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职能科室审批后,转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休息,假期到期应立即向有部门销假,凡病假 14 天以上者需经保健科和医务科会诊确定,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凡夜间、假日期间急诊由值班医师处理,但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二天。3、凡因公(私)事外出,除因患急性疾病住院外,外单位开的病假证明属慢性病的一律无效,急诊疾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限五天内有效,返

7、院后应将病假证明交给保健科审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2)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固定工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 80%计发。(三)事假:1、各科室对请事假人员应从严掌握,职工因事请假二天以内由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由科室提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请事假,如超过二周时间的事假须由科

8、室提出意见后,院领导审批。请各科室把请假报告单批准后转人力资源部备案。2、凡请事假未批准,擅离职守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论。对旷工人员除扣除工资,旷工累计 7 天,作自动离职处理。3、凡有探亲假,补休假人员不能先请事假,病假超过半年不再享受事假。4、请事假应按期返院上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期满前报本科负责人批准,否则仍以旷工论处。5、事假待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 12 天的不扣发工资,超过12 天的按实发工资日数计发。(四)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 3

9、 天法定婚假) 。3、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7、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五)产假: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 90 天产假之内。2、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 90 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20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4、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10、、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六)女职工哺乳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 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 14 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 3 个月(按计划生育例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情况特殊的女职工可给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 ,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4、请 3 个月、6 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 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

11、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5、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发给。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 1-2 天。9、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

12、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0、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 5-7 天的护理假。11、孕产妇及哺乳期不值夜班规定。女工怀孕满 7 个月后,哺乳期一年内不值夜班,女工怀孕未满 7 个月,如果身体特别衰弱,不能胜任夜班工作时,须取得保健科证明,方可提前不值夜班。(六)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抚养人) 、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 13 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七)年休假:1、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 3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每

13、年休假 7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满 30 上的,每年休假 15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3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 20 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2、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1)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3) 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4) 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

14、40 天;(5) 当年产假超过 90 天;(6)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7)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2) 、(3) 、 (4) 、 (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3、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二、请假手续及注意事项:(一)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事假在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次源部如实填写审批表,按规定逐级办理请假手续。丧假因情况特殊,可在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先执行,事后补办手续。病假、产假要有保健科或指定专科的病假证明,由科室转交人力资源部,养育假要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协议。(二)年休假、婚假无路程假,探亲假、丧假,可视情给路程假。(三)年休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四)结婚与否,以结婚登记为准,当年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五)在下半年转正定级的,第二年才能享受探亲假,调入人员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六)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意外交通事故,以至不能按期返回单位应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方可将超假日期计作路程假。(七)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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