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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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4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大家知道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解读 买了房子,前房主的户口却死活不肯迁走;或者房子里还有别人的户口,而根本找不到这个人。对于这种户口“老赖”问题,2016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登记规定”)中明确了操作办法,即由公安机关强行迁户。不过,这一政策一直在落实阶段。2 月22 日上午,江苏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作客政风热线时回应,目前江苏省公安厅已经

2、制定了强迁户口“老赖”的实施细则。“户口登记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也就是说,户口“老赖”可被强制迁往社区集体户。不过, “户口登记规定”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实施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尚未正式受理户口强迁业务。2017 年 1 月,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4现代快报记者也追踪

3、过这一问题,当时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细则仍在制定之中。2 月 22 日的政风热线中,裴军副厅长请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人口支队副支队长于海霞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于海霞表示,户口强迁属于江苏特有的惠民政策,是江苏省公安厅在前期和法院、包括一些大学行政法学专家沟通的基础上出台的。在具体实施中,究竟如何操作户口强迁,江苏省公安厅出面联系了政府法制办,包括东南大学和南京大学一些法学教授,在多次会商后,制定了相应的执行细则,包括申请需要填写告知书和户口迁移通知书都做了明确。目前,该细则已经下发到各地市公安机关,相应的受理工作很快就能展开。而记者从南京玄武公安分局办证服务中心获悉,目前他

4、们已经开始受理这方面业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4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单位或

5、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

6、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4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

7、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第十三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4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

8、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 10 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

9、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二)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4证;(三)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四)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第十六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三)

10、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第十八条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二)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三)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第十九条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省辖市设立的区,原则上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4体户。省辖市市区、县(市)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第二十条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

11、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一)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第二十二条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

12、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一节出生申报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4第二十三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1996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

13、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五条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4第二十六条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

14、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七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

15、记,也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第二十八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4(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父母结婚证。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

16、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 5 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第二十九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十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第三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三十二条 1999 年 4 月 1 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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