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操作指南根据有关社会组织法规政策规定,社会组织在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打印的报告书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同时,需注明年检事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就有关年检的问题进行沟通。一、填报程序1网上填报。3 月 1 日起,各社会组织登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http:/ A4 大小纸质文本与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
2、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其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民政部门审查)。3.预公示。对网上初审通过的参检社会组织拟定年检结论,并在黔西南州民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复核审查。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年报材料,结合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后,对参检社会组织确定年检结论。纸质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未完成年检年报工作,民政部门将依法处理。二、填报说明(一)基本信息1. “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等事项,应与法人登记证书登载
3、内容完全一致。若社会组织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则分两种情况:若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可填写已变更内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尚未批准,则填写原证书上内容。2. “行业分类”根据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科技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3. “成立时间”,是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4. “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担任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主要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
4、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政治面貌”包括: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5. 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6. “网站地址”,填写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组织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7. “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组织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组织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8. “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
5、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9. “理事会及负责人”,主要反映社会组织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10. 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11. “70 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总人数。12. 社会团体中“理事长(会长)”“任职日期”和基金会中的理事“任期起止时间”,是指以在
6、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13. “理事长(会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会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14. “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产生方式”,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15. “秘书长”中的“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党员、
7、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16. “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贵州省总工会、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妇
8、女联合会、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贵州省作家协会、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贵州省法学会、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红十字会、贵州省黄埔军校同学会、贵州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贵州欧美同学会)、贵州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等。17.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
9、、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8.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
10、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19. “工作人员”,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20. “事业编制数”指社会团体使用的经省编办批准的事业编制数量。21. “工作人员”中的“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22. “社会组织新闻
11、发言人”,指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的,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人员。23. “党建工作情况中”的“党员数”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临时党组织、联合党支部、党组。24. “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但可以领取补贴)。“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25. “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
12、机构等情况。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
13、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26.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27.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28. “举办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支出”、“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 号文规定
14、,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29.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内部建设情况30. “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5、31 日期间,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批准时间”是指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31.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32. “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
16、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18 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 2 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 1 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33. “内部制度情况”,对照社会团体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34.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 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在本栏中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指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