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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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 2017 年 8 月 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 2017 年第 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特此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 9 月 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 年 8 月 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 行专业委员会 2017 年第 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

2、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

3、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

4、,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第八条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第九条债务人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资料。第十条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的媒体:(一)小额破产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发布;(二)普通破产案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和人

5、民法院报上发布;(三)债务人在境外拥有财产或者境外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比例较高的,可以同步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四)债务人具有特别行业属性的,可以同步在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五)债务人属于公众公司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发布。上述(二)至(四)项公告应当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相应栏 目。第二节债权申报的受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由本院依法确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本院提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

6、地,或者是管理人报本院备案后专门设立的债权申报地点。第十二条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第十三条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出具债权申报回执。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指令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第十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第十五条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债权申报统计表

7、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权限;(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三)债权申报的时间;(四)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了保全措施;(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

8、工的补偿金。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登记鉴定报告等资料。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第十七条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予以登记。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为债务人垫付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

9、、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第三节债权的审核认定第十八条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审查、债务人核查、反馈、异议和复核、债权表编制。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第二十条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债务人反馈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

10、他情况。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径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第二十二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将异议送交债务人核查。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并告知债权人有权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报

11、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第二十五条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管理

12、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债权的类别、职工债权的数额。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第四节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十八条

13、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核查。第三十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清单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管理人。第三十二条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

14、让的,管理人应将受让方列入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后通知的,管理人可以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后申请本院重新裁定确认。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受让方自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债权人为了增加表决权数量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方转让的除外。第三章债权审核认定的一般标准第一节普通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第三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

15、确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或者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据后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管理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报告本院,相应债权暂缓认定。第三十六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暂缓认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第三十七条未经诉讼或者仲裁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审核认定。第三十八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反馈意见、不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财务记录不明的债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申报材料和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予以审核认定。第三十九条管理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对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债务人的反馈材料和财务账册以及管理人

16、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申请本院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专项鉴定。第四十条债权人申报合同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中止和 发生争议的情况。第四十一条债权人申报侵权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债权人受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债务人过错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债权人申报不当得利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权人受损与债务人获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债务人获益有无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第四十三条债权人申报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权人管理债务人的事务、债权人确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第四十四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条件尚未成就的,暂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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