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行政文件 本文件旨在载述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向因暴力罪行及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执行职务而伤亡的受害人提供援助的基本原则。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行政 1. 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推行的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会继续由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和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管理。两个委员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名单并会于政府宪报刊登。行政长官拣选主席及委员时会考虑他们的专业、商业或行政经验。两个委员会的文书和行政支持工作由社会福利署派员处理,其他行政费用也由社会福利署支付。 2. 若赔偿申请符合本文 所载的原则,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和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便会发放赔偿 (款项来自立法会的拨款
2、)。 3. 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和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的办事处设于社会福利署,但有需要时,也会设立其他办事处。两个委员会会在上述办事处进行聆讯,若有需要,也会在其他地方举行聆讯。 4. 委员会全权决定向个别个案发放的赔偿金额 (金额数目必须依据行政长官不时公布的赔偿细则 )。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和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的主席每年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赔偿计划的运作及账目的全面报告。 - 2 - 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 5. 若申请人或死者 (由配偶 *或受养人 *提出申请的个案 )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或之后在本港直接因下列事件而伤亡,委员会会考虑恩恤赔偿的申请,所指事件为:
3、(a) 暴力罪行 (包括纵火及下毒 ); (b) 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 (c) 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或 (d) 协助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士逮捕或设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以上字眼的涵义与紧急救援基金计划所采用的字眼相同。 根据上文列出的条件,决定事件是否刑事罪行时,将不会考虑法律基于罪犯的年龄、精神状况或其他情况而赋予的豁免。 6. 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才会批准发放赔偿: (a) 根据第 20 段,伤亡事件并非由执法人员在第 16 段所述的情况下造成; (b) 伤亡事件令受害人至少损失三天的入息或工作能力 (由一九 八一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但第 14段所述的个案
4、及委员会根据第 10段认为有理由发放赔偿的特别情况除外 (所有死亡及永久伤残的个案均视为令受害人损失多于三天的工作能力 )。在不影响损失三天入息或工作能力的一般性规定下,若受害人获注册医生注册中医(适用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或以后建议的病假)证明的病假或住院期满三天,则无论受害人是否属谋生者,也 会视作损失三天的入息或工作能力; - 3 - (c) 引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已成为刑事诉讼案件,或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d) 申请人已尽力协助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数据,特别是提供可能需要的医疗报告; (e) 对于新提出的申请,赔偿申请于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由一九八一年三月
5、四日起生效 ); (f) 至于重新提出的申请,首次赔偿申请于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但该申请个案因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而结束;申请人第二次或以后的申请须在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或在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后一年之内提出 ,以较后日期为准 (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以及 (g) 受害人根据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条例的规定,有权留在香港或获准留在香港;对于逗留香港是有条件限制的受害人,须在事件发生时,并无违反逗留期限。若受害人在入境后才获准留在香港或受害人在逾期留港后其留港期限获延长,而事件在准许生效日期当日或以后发生,受害人亦可能会获得赔偿 (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6、。 7. (1) 若受害人与使受害人受伤的罪犯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并居于同一地点,则只有在符合下文第 (2)节的情况下,才可获得赔偿。就本段而言,若男子 与女子共同生活,如同夫妻,他们便会被视为已结婚。 (2) 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才会批准发放赔偿: (a) 罪犯已因有关罪行而被检控,但如委员会认为有实际的、技术性的或其他的理由不检控罪犯则除外;以及 (b) 委员会认为发放赔偿符合申请人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人士的利益。 - 4 - 8. 交通意外受害人除非被人蓄意用车撞倒,否则不在本赔偿计划范围之内。 9. 委员会会详细研究所有涉及性罪行或因性关系而引起的罪行的申请,以决定受害人本人是否
7、需因挑动对方或其他原因而负上责任 (见下文第 12段 );委员会并会特别留意延 迟提出的申请。委员会会考虑因为性罪行而引致受害人损失入息或工作能力 (无论由于受伤或怀孕 )的申请,但赔偿不会包括抚养因为性罪行而诞下的子女的费用。 赔偿基准 10. 根据第 14段,委员会在厘定赔偿金额时不会考虑受害人的经济能力,赔偿金额是以紧急救援基金所定的付款率为依据 (现时数额见附录 A),并通常会以整笔付款形式发放。此部分所厘定赔偿金额指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有资格领取的各种补助,包括受伤补助、临时生活补助、伤残补助、殓葬补助及死亡补助。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起初只可作出临时的医疗评估,而其后又证明申请人合资格领取
8、其 他补助,赔偿金额便会分期发放。在评估伤残程度时,委员会会考虑性罪行受害人的精神受创程度。若医生认为有需要,其他受害人也可接受同样的评估。 11. 若受害人并非因为受伤而死亡,但委员会认为如不发放赔偿,受养人便会陷入困境,则在此情况下,无论受害人去世前是否已就受伤事件提出赔偿申请,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紧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就受害人去世前因受伤而损失的收入发放赔偿。 12. 若委员会在考虑受害人的品行 (包括引致赔偿申请的事件之前和之后的品行 )、性格和生活方式后,认为向受害人发放全数赔偿或任何赔偿并不恰当,可削减赔偿金 额甚或否决受害人的申请。 13. 委员会可酌情就用作赔偿的款项的管理作出特别安
9、排。 14.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 10段的规定,增加评定的赔偿总额,最高可增加一- 5 - 倍,但下文 (d)节所述的情况除外: (a) 如在下列引致赔偿申请的事件中,受害人受伤或死亡: (i) 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或 (ii) 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或 (iii) 协助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士逮捕或设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或 (b) 如在引致赔偿申请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不避个人为难或不便,甘冒危险,仍奋力协助警方逮捕或检控 罪犯或疑犯;或 (c) 如在引致赔偿申请的警匪枪战中,受害人遭非警务人员 (不论是罪犯或身分不明人士 )枪伤或枪杀,而其情况值得以恩恤理由酌情考虑。
10、若受害人的情况同时符合 14(a)节所列的条件,其领取的赔偿总额,最高可增加至两倍 (适用于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或之后发生的事件 );或 (d) 如申请人是强奸案件受害人,委员会可根据紧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提高受害人的受伤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及伤残补助,最高可增加一倍。 15. 在有确切需要和情况紧急下,委员会可决定向负责受害人殓葬事宜的人士从速发放殓葬费,殓葬费的金额根 据紧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厘定,但受害人必须是因暴力罪行而死亡,而且有关罪行必须获警务处处长确认。 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 计划适用范围 16. 若申请人或死者 (由配偶或受养人提出申请的个案 )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或之后在本港
11、因执法人员 (即任何正在执勤的警务人员或公职人员 )- 6 - 就下列事件使用武器执行职务,不论是否由于执法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引致伤亡,委员会会考虑恩恤赔偿的申请,所指事件为: (a) 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 (b) 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c) 协助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士逮捕或设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 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17. 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才会批准发放赔偿: (a) 伤亡事件令受害人至少损失三天的入息或工作能力 (由一九八一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所有死亡及永久伤残的个案均视为令受害人损失多于三天的工作能力 )。在不影响损失三天入息或工作能力的一般性规定下,若受害人获注册医
12、生注册中医(适用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或以后建议的病假)证明的病假或住院期满三天,则无论受害人是否属谋生者,也会视作损失三天的入息或工作能力; (b) 引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c) 申请人已尽力 协助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数据,特别是提供可能需要的医疗报告; (d) 对于新提出的申请,赔偿申请于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由一九八一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 (e) 至于重新提出的申请,首次赔偿申请于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但该申请个案因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而结束;申请人第二次或以后的申请须在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或在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后一年之内提
13、出,以较后日期为准 (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以及 - 7 - (f) 受害人根据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条例的规定,有权留在香港或获准留在香港;对 于逗留香港是有条件限制的受害人,须在事件发生时,并无违反逗留期限。若受害人在入境后才获准留在香港或受害人在逾期留港后其留港期限获延长,而事件在准许生效日期当日或以后发生,则受害人亦可能会获得赔偿 (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赔偿基准 18. 根据第 19至 24段,赔偿会: (a) 以普通法损害赔偿为基准 (不论是否由于执法人员疏忽而引致伤亡 );或 (b) 以紧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为依据 (如符合第 14 段的条件,委员会会
14、增加赔偿金额 ); 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上文 (b)节中的赔偿金额的涵义与第 10段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赔偿会以整笔付款形式发放,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起初只可作出临时的医疗评估,而其后又证明申请人合资格领取其他赔偿项目,便会分期发放。 19. 若受害人在生,委员会在厘定赔偿时会考虑下列情况 : (a) 受害人受伤时损失的入息 (或工作能力,如适用 );以及 (b) 不会有与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性质相同的元素。 20. 若受害人因为受伤而死亡,委员会不会就受害人遗产的利益而发放赔偿,但会考虑由受害人配偶或受养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有鉴于此,赔偿只会发放予根据香港法例第 22章致命意外条例获列为有资
15、格提出申 请的人士;依照下文所述,赔偿金额受到与上述条例的条文相同的原则管限。若由受害人供养的人士不符合致命意外条例中受养人一词的定义,他仍可提- 8 - 出申请,而委员会会根据暴力伤亡赔偿计划考虑其申请。若受害人的殓葬费由其他人支付,委员会可能会向支付殓葬费的人士发放一笔合理的款项。 21. 若受害人并非因为受伤而死亡,但委员会认为如不发放赔偿,受养人便会陷入困境,则在此情况下,无论受害人去世前是否已就受伤事件提出赔偿申请,委员会也可以就受害人去世前因受伤而损失的收入、开支和债务发放赔偿。 22. 若委员会在考虑受害人的品行 (包括引致赔偿申请的事件之前和之后的品行 )、性格和生活方式后,认
16、为向受害人发放全数赔偿或任何赔偿并不恰当,可削减赔偿金额甚或否决受害人的申请。 23. 委员会可酌情就用作赔偿的款项的管理作出特别安排。 24. 在有确切需要和情况紧急下,委员会可决定向负责受害人殓葬事宜的人士从速发放殓葬费,殓葬费的金额根据紧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厘定,但受害人必须是因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执行职务而死亡,而且有关人员的执勤行为必须获警务处处长确认。 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和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审批申请的程序 25. 申请人应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填写指定的表格,然后送交有关委员会。 26. 委员会的职员会就有关情况搜集进一步的数据,若有需要,会征询医学意见。有关暴力伤亡的赔偿申请会由暴力伤亡赔偿
17、委员会审批,而有关执法伤亡的赔偿申请则由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审批。 27. 如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可亲自出席审批其申请的聆讯。若申请人并不谙委员会的两种法定语文 (即英文和中文 ),便须自行安排传译员。如申请人在寻找传译员有实际困难,社会福利署会尽量提供协助。 28. 遭合法羁留的申请人能否出席委员会聆讯,须视乎有关机关 (如惩教署 )决定是否 暂时释放和安排申请人出席委员会聆讯。社会福利署会要求惩教署- 9 - 合作,而该署在一般情况下亦会答允这类要求。 29. 委员会通常由两名委员在无须进行聆讯的情况下决定申请是否合格(如申请获批准,则厘定发放的赔偿金额 ),并会把决定通知申请人。不过,该两名
18、委员亦可自行决定是否有需要把申请个案转交另外三位由委员会主席委任的委员进行聆讯。 30. 倘委员会 削减赔偿金额或否决受害人的申请,则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削减赔偿金额或否决申请的理由 (由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31. 申请人如不满意委员会的决定 (无论是因为不获 发赔偿或因所得赔偿金额不足 ),可依据本文件附录 B 所载的上诉规则,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会根据在聆讯中所得的证据作出决定,该些数据亦会提供予申请人。 32. 申请人如就同一伤亡事件而申请并获发损害赔偿,则不应从本计划获得赔偿。因此,无论申请人因伤亡事件而收到的赔偿是法庭发出的赔偿判令或其他方面的赔偿,委员
19、会会从本计划评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申请人已获发的金额。在评定须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的金额时,委员会会考虑申请人因同一伤亡事件所获发的退休金及雇员补偿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以上两项都是直接因 为受害人受伤或死亡才会发放的款项。另外,获委员会发放赔偿的申请人须承诺退还因同一伤亡事件而其后获发的其他赔偿,包括退休金及雇员补偿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但根据第 14(a)及 (b)段因英勇行为而获增加发放的款额则无须退还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_ 社会福利署 二零零九年三月 - 10 - (档号: SWD/CLEIC/101/1R II) 一九七五年五月一日 修订 一九七六年四月九日修订 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修订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修订 一九八一年三月四日修订 一九八一年五月六日修订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修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修订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修订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修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修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修订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