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概论网考复习题汇总一、案例分析1、题目: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 1998 年 10 月 2日零时至 1999 年 10 月 1 日二十四时。1999 年 1 月 1 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 1 月 15 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
2、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2、题目: 1996 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 月投保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期限20 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 年 2 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
3、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3、题目: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4、题目:
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5、题目: A 银行向 B 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50 万元,抵押品为价值 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 1998
5、年 1 月 1 日至该年 12 月 31 日。银行于 1998 年 3 月 1 日收回抵押贷款 20 万元。后此机器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案: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 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 50 万元而只有 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 50 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 50 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后又于 1998 年
6、3 月 1 日收回抵押贷款20 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 30 万元。当机器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 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 30 万元保险赔款。6、题目: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
7、险利益。7、题目: 商人 B 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 B 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 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货物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
8、示对货物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8、题目: 李某于 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 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1988 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
9、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9、题目: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至1998 年 12 月 31 日。银行于同年 11 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 12 月 30 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10、题目: 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
10、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题目: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答案: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2、题目: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
11、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10000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 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答案: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 10000 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 3000 元。13、题目: 1999 年 9 月 11 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 2 月 3 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 月 7 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
12、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 8510 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 12 毫米,最大风力为 7 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答案: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责任;二是除外责任。在
13、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14、题目: 某日清晨,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讨论保险公司
14、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答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
15、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5、题目: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 2000 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 15 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 240 娄被盗,还有 130 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 370 娄。因为被盗 240 娄甘蔗,属于货物
16、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 130 娄甘蔗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 130 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15、题目: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 50 万元,保险金额按 50 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 6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
17、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答案: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 40 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 40 万元;当房屋市价涨至 60 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 50 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 50 万元。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 20 万元。 16、题目: 某企业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 2001 年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按最近账面金
18、额投保,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2001 年 4 月 23 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 120 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 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120 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低于金额为 120 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 万元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120 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 120 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
19、际损失额=30 万元17、题目: 某外贸企业于 1995 年 5 月 8 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 500 万元。同年 6 月 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 420 万元.如果:货物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 80%,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 620 万元,保险人又应当如何赔偿?答案:因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起运地价格和目的地价格有较大差异,所以它一般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 420 万元,
20、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 万元。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 62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 500 万元。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 42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 万元80%=400 万元。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 62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 400 万元。18、题目: 王某拥有 100 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60 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A、当家庭财产损失 10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当家庭财产损失 80 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21、?答案: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 10 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 60 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 80 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 60 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 60 万元。 19、题目: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1)绝对免赔率为 5%,家庭财产损失 2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绝对免
22、赔率为 5%,家庭财产损失 8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相对免赔率为 5%,家庭财产损失 8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答案:(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 100 万元5%=5 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 2 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 5 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 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3)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 100 万元5%
23、=5 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 5 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 8 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 8 万元。 20、题目: 一栋房屋价值 60 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答案: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
24、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所以不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21、题目: 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22、题目: 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20 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人
25、。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23、题目: 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案:因为通过委付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 24、题目: 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 20
26、 万元、30 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 30 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 10 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 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 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 30 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 3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 10 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 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 万元二者赔偿之和为 10
27、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 1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25、题目: 1999 年 5 月 11 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 120 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 87620 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
28、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
29、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26、题目: 小学生张某,男,11 岁。1998 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 3 月 1日至次年 2 月 28 日。当年 10 月 5 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
30、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27、题目: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 5 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2 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0 万元。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 10 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 2 万元保险金。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
31、健康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 5 万元保险金。游泳馆为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 2 万元保险金。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王某的 10 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28、题目: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
32、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9、题目: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
33、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30、题目: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 482 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 ”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
34、何赔偿呢?答案: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31、题目: 1998 年 5 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1000
35、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 年 5 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
36、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37、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32、题目: 1996 年 2 月 30 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 年 5 月 1 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38、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33、题目: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5 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1 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
39、付责任?答案: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5 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 6 万元,而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 4 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 4 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34、题目: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 40 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 15 万元,第二次受损 20 万元,第三次受损
40、 8 万元,第四次受损 45 万元,第五次受损 6 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 40 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案: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 15 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 20 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 8 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 45 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 40 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5、题目: 某企业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为全体职
41、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 6 月 1 日起到第二年 5 月31 日止。投保后两天即 5 月 30 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但保险责任却始
42、于 6 月 1 日,所以 5 月 30 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36、题目: 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 5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 元,乙车车辆损失 4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 5000 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 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 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答案: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 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
43、000+5000)70%6300 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 免赔率)3500 +63009800 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 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 +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10000)30%=4500 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 免赔率) 1200+4500=5700 元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 9800 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 5700 元。 37、题目: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
44、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 年前朱谋投保了 20 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0 份,保险金额 4000 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4000 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答案: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