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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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3 年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及学生相关资助政策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我省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2013 年辽宁省继续在全省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2、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且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

2、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为学生本人学费+ 住宿费总和(住宿费不能确定的,按 800 元/学年 计),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元(含),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6000 元(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借款人和家长(或2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

3、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毕业后的还款期限。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高校开学前(或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见后附表)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填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4、。6、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已被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37、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提交的材料借款人为 2013 年考取普通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应提交

5、以下材料:(1)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在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领取);(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在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 下载打印);(3)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被录取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学费及住宿费)、开户行名称和账号;(4)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首贷),应提交以下材料:(1)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在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所在高校学生资助部门领取);(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

6、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在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 下载打印);(3)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4)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就读学校提供的相关收费标准(学费及住宿费)、开户行名称和账号,或欠缴学费证明。再次贷款(续贷)时,借款人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8、贷款的发放4对经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由贷款人将贷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划转到借款

7、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9、贷款的偿还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每年 1-12 月(除 11 月外)均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贷款的偿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借款人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充值还款。还款时借款人需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同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官网:https:/,支付宝 24 小时服 务热线:05

8、71-88156688)。10、借款人违约后果(1)借款人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 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所有金融服务;(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5(4)严重违约的借款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1、承办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和业务范围(1)国家开

9、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承办辽宁省所有地区(大连市除外)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2)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若首贷银行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可继续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申请续贷或重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具体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12、需要了解的有关学生资助政策我省目前在中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实施的资助政策,请阅读后附的“辽宁省中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附件一)和 “辽宁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附件二)。1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监督)电话:024-26901949 、 86896357,传真:024-26901948, 邮政编码

10、:110032,资助网站:,公共邮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咨询电话:024-22959955-8365(8366)。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7:30);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站:https:/。14、辽宁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6附件一中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普通高中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我省自2010年秋季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一)资助比

11、例:我省规定,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农 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5%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7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四)评审办法: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

12、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其他资助: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人社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新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和免学费政策。1.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

13、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按学期发放。2.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8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3.顶岗实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4.奖学金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5.学校学费减免

14、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 ,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6.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9附件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2007 年,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

15、0735号),我省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

16、策。(三)、高校资助方式1.国家助学金10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000 元,具体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二等助学金2500元。资助比例: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平均为15%左右。基本申请条件:热爱 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 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 奋学习 ,积极上 进;家庭 经济 困难,生活 俭朴。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 月15 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 个月发放,高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2.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 元。奖励比例:获得国家奖学金金的学生占在校生(二年级以上)的比例为0.3%,我省每学年 为 126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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