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办理2、办理依据(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 86 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 82 号)(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 30 号)(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 9 号)(五)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225 号)三、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4、办理条件(一)孤儿: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
2、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青岛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 号) 规定的受
3、艾滋病影响儿童。五、申请材料1、儿童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该儿童与父母关系的材料);2、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3、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4、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5、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6、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六、基本流程(一)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填写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报区(市)民政局审核。(三)区(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四)区(市)民政局认定后,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到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银行账户。七、发放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有关政策保障。八、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9、联系方式现场咨询: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电话咨询:0532-8438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