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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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阳市城 镇 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草案) (一 审 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保障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镇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阀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

2、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保障等。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县- 2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公安、财政、规划、质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第八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第九条 建设城镇居

4、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保障水质达标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运行安全,依照经济合理标准确定二次供水方式。- 3 -第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鼓励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性评价标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和设备及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规程。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

5、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或水箱投入使用前应当消毒处理。第十三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具体鼓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4 -第十四条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

6、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更新和改造,更新和改造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后,业主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

7、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实施封闭管理模式。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供用水合- 5 -同,实现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管理到户、服务到户。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

8、方有关标准规范。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一)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二)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三)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定期公示水质情况,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6 -(四)保证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五)将设备

9、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第二十二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镇公共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10、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 24小时告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提供临时供水。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 7 -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报告或投诉后,应当协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

11、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二次供水价格。二次供水价格应公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居民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12、的罚款;(四)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

13、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城镇居民二次供水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可对管理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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