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 2013 41 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特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一、建立信息档案的对象范围 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现无 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对象又再生育
2、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 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伤残时间及等级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民性质、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以及纳入低保和特2 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等(详见附表 1)。 (二)扶助关怀情况。 主要包括经济扶助、 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 4 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
3、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等。 (三)联系人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帮扶对象的主要困难和诉求;具体帮扶措施以及联形式等(详见附表 2) 。 三、档案信息的处理流程 各地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由担任联系人的社区(村)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负责将信息定期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4、(详见附表 3、附表 4、附表 5)。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收集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与本省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不匹配的信息进行二次核查。对于符合“ PADIS特别扶助子系统”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经审核后3 可将档案信息导 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并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中保留记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所在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信息和发生变更的信息进行汇总,每年集中报送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本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信息定期审核、汇总后将附表 3、附表 4 和附表 5 于每年 5 月31 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四、
5、信息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档案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收集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后,要将信息登记在册,相关的各种纸质资料要做到定期存档,并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 (二)数据安全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统计表上报要加密处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三)退出管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的,必须写明退出原因,并将原有信息留存。 4 附表 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 家庭编码 省( 2)市( 2)县( 2)建档年份( 4)家庭编号
6、( 6) 子女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子女归属 共同 /父亲 /母亲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年月 死亡原因 伤残等级 及类别 意外 /疾病 /其他 1 级 /2 级 /3 级 父亲编码 家庭编码 01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是 /否 民族 居民性质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受教育程度 未上学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研究生及以上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 /半自理 /不能自理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精神状态 乐观 /较乐观 /不乐观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 /不固定收入 /基本无收入 是否纳入扶助 是 /否 是
7、否享受低保 是 /否 是否停止扶助 是 /否 停止扶助原因 再生育 /领养 /死亡 /其他 停止扶助时间 母亲编码 家庭编码 02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是 /否 民族 户口性质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受教育程度 未上学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研究生及以上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 /半自理 / 不能自理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精神状态 乐观 /较乐观 /不乐观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 /不固定收入 /基本无收入 是否纳入扶助 是 /否 是否享受低保 是 /否 是否停止扶助 是 /否 停止扶助原因 再又生育 /领养 /
8、死亡 /其他 停止扶助时间 5 填报说明: 1.家庭编码 由省( 2)市( 2)县( 2)建档年份( 4)家庭编号( 6)共 16 位数字组成。其中省市县 6 位编码为区划代码, 4 位建档年份为工作人员建立这户家庭档案所在年份, 6 位家庭编码前 3 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划代码,后 3 位为人员顺序编码,且不重复使用。 2.子女情况 为符合条件的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情况。 3.子女归属 指的是独生子女在死亡之前或残疾独生子女现在与谁一起共同生活,分为共同( 父母双全)、父亲(离异随父或丧母)、母亲(离异随母或丧父)三种。 4.生活自理能力 分成可完全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工作
9、人员可从进餐(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梳洗(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穿衣(穿衣裤、袜子、鞋子等活动)、如厕(小便、大便等活动及自控)和活动(站立、室内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五种情况进行判断。 5.精神状态 分成乐观、较乐观、不乐观三种,工作人员可从精神活动的稳定性、协调有效性、自我满意度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6.收入状况 分成有固定收入 、不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其中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或退休金为主的收入,也可以认为是居民家庭的稳定性收入(稳定收入指可预期的,有保证的,较为固定的收入);不固定收入指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但不稳定;基本无收入是指
10、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6 附表 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情况表 联系对象家庭编码 年 度 第一联系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受教育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手 机 微 信 QQ 号 第二联系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受教育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手 机 微 信 QQ 号 第三联系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受教育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手 机 微 信 QQ 号 联系对象主要困难 联系对象 主要诉求 帮扶措施 心理辅导(次) 慰问走访(次) 经济帮扶(元) 其他帮扶措施 联系形式
11、 1 面对面 2 电话访问 3 微信联系 4 QQ 联系 5 其他 帮扶时间 _年 _ 月 至 _年 _月 注: 1.本年度联系人如有更换,须重新填一张表; 2.主要困难包括:经济收入低、体弱多病、就医不便、医疗负担重、居住条件差、精神空虚寂寞、无人照料、其他。 3.主要诉求包括:再生育、收养(抱养)、精神慰藉、生活帮扶、看病就医、养老照护、7 其他。 附 表 3 省(区、市) 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工作情况统计表 扶助 政策 扶助项目 扶助情况 政策开始 执行时间(年) 年度扶助金总计(元) 经济 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_元 /人 /月 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_元 /人 其他
12、养老 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_元 /人 /年 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1 是 2 否 减免入住养老院费用 _元 /人 /年 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 _元 /人 /年 其他 医疗 保障 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_元 /人 /年 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提供帮助 _元 落实就医“绿色通道” 1 是 2 否 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 1 是 2 否 其他 社会 关怀 建立联系人制度 1 是 2 否 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 1 是 2 否 建立健全保险机 制 1 是 2 否 保障性住房优先 /优待 1 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 2 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 3 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 优先安排收养
13、子女 1 是 2 否 提供丧葬服务补贴 _元 对残疾子女的帮扶 1 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2 安排残疾职业技能培训 3 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 4 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其他 8 8 附表 4 省(区、市) 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情况统计表 类别 年龄结构 家庭户数 人口总数 性 别 民族 特殊家庭 婚姻状况 居民 性质 退出原因 享受低保情况 自理状态 收入状况 精神状态 是否纳入特别扶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男 女 汉族 其他 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又再生育 收养 死亡 其他 享受 不享受 完全自理 半自理 不能自理 有固定收入 不固定收入 基本无收入 乐观
14、较乐观 不乐观 已纳入 未纳入 已领取 未领取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35 周岁以下 35-39 周岁 40-44 周岁 45-48 周岁 49-59 周岁 60-75 周岁 75 周岁及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35 周岁以下 35-39 周岁 40-44 周岁 45-48 周岁 49-59 周岁 60-75 周岁 75 周岁及以上 9 填表说明: “家庭户数”: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类型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家庭中独生子女母亲的年龄结构分成 35 周岁以下、 35-39 周岁、 40-44 周岁、 45-47 周岁、 48 周岁、 49-59 周岁、 60 周岁及以上分别汇总(母亲
15、去世的按照父亲年龄汇总)。 “人口总数”: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类型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年龄结构分成 35 周岁以下、35-39 周岁、 40-44 周岁、 45-47 周岁、 48 周岁、 49-59 周岁、 60 周岁及以上分别汇总;然后再按性别,按民族分汉族和其他民族,按婚姻状况分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和,按居民性质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按退出原因分又再生育、收养、死亡和其他,按享受低保情况分享受和不享受,按自理 状态分完全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按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不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按精神状态分乐观、较乐观、不乐观,按是否纳入扶持分已纳入、未纳入,按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已领取、未领取分类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