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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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界碑等标志警示设施,毁坏程度在 500 元价值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至 500 元罚款。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或者

2、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界碑等标志警示设施,毁坏程度在 500 元价值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 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100 元罚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 元罚款。未经批准

3、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处 3000 元罚款。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由保

4、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处 5000 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3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未涉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处 5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附件一罚款。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

5、本,并处 1000元罚款。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处 3000元罚款。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

6、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处 5000元罚款。 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在 100 元以下,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在 50 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 300 元罚款。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100 至 1000 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 50至

7、 500 元之间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 1000元罚款。4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元以

8、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破坏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鸟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1000 至 10000 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中华人

9、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500 至 5000 元之间的。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 3000元罚款。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10000 至 40000 元之间,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5000 至 20000 元之间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 6000元罚款。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 元以上,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 20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 10000元罚款。注:依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中的上下限说明: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 ,下限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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