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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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完整 版) 云南省 玉溪市公安局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发布 BSZN-1001900 2016 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玉溪市 行政区域内 从事 公章刻制 经营 业务 的企业。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企业申请领取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1)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审批表、申请报告(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或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 ( 2) 法定代 表人户口所在地县级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 3) 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 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 ( 4) 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 ( 5)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 ( 6) 公章刻制企业位置平面图 ; (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 ( 8) 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9) 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 10) 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 11) 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3.发证机关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3、: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二、办理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

4、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2.云公治 2003 1 号 刻制公章企业重 新登记换证条件 : (一)刻制公章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厂地不得低于 100 平方米,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 (二)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100 万元以上。 (三)经营公章企业

5、的法人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无转包或变相出租行为。 (四)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资质条件。刻制公章的硬件设备,必须达到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 2000 年以后新开办的公章企业不得重新审核登记。 (六)生产、刻制公章的企业必须具 有铜章、钢印光敏章、激光章等公章的生产能力。 (七)专业技术人员(有等级证书)不得少于 5 人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2 人,设有印章保密室和成品保管仓库,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7 项: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

6、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3 机关。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 2013 44 号)附件 2 第 25 项:实施机关:省公安厅, 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调整方式:全部下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11 号)附件 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为 玉溪市 公安 局。 四、审批条件 (一)首办准予批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按要求安装使用

7、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刻制的公章经公安部检测合格达到公安部颁布标准; 5、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 (二)依申请变更 刻章 企业在 特种行业 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 (三)重新办理的情形 刻章 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 改造技术实施或许可证被注销收回 。 (四) 换发新证 特种行业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5 年。 特种行业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 刻章 企业拟继续从事 公章刻制 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换发新证 申请。 (五)依申请注销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云南省玉溪市红

8、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一办公区治安管理支队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 3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 13 路、 18 路等公交车到 市公安局站 下车即到。 六 、申请材料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证核发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1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审批表、申请报告(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或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原件 纸质 1 2 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9、纸质 1 3 公安部出具的企业 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 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原件 纸质 1 4 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5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6 公章刻制企业位置平面图 复印件 纸质 1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4 8 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9 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复印件 纸质 1 10 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复印件 纸质 1 11 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有关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同时加

10、盖公章。 七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八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九、 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办公场所 提交。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一办公区治安管理支队 。 2.提交时间 : 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 3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 市 公安 局 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

11、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刻章企业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三) 审查 受理后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 场所条件 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审查意见 。 (四)审批发证 市 公安 局 在 7 个工作日内对 审查意见 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 请人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办公场

12、所 咨询。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一办公区治安管理支队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7-2691152 (二)咨询回复 通过 办公场所 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三)办理进程查询 1.办公场所 咨询。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一办公区治安管理支队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7-2691152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制作特种行业许可 证 , 证件有效期 5 年 。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5 (五)监督投诉 1.投诉 电话:玉溪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处:( 0877) 2691389,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

1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玉溪市公安局纪委,电话号码( 0877) 2691345; 3.信函投诉:玉溪市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玉溪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http:/ 5.电子邮箱: 。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 http:/59.216.193.26/yxs/hom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6 附件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示意图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窗口对资料 进行预审 市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提出审查意见 现场踏勘或组织专家评审 支队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 窗口告知审批结果 审批合格,发放审批文件 资料预审合格正式受理 资料预审不合格 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审批不合格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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