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基金会各机构使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第二章 证书管理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基金会秘书处派专人稳妥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第四条 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
2、用,却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秘书处派人陪同前往,并在外出使用证书原件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原件使用情况应详细登记备案。第五条 使用基金会证书复印件,须填写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秘书处出具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上需要注明用途、提交给和部门及有效期限,编号并加盖基金会印章。第六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第八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第三章 印章管理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
3、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十一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若保管人缺勤,有秘书处负责人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