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市 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参照文本说明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参考省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珠海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简称“商会 ”,下同)管理工作的 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参照文本。二、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参照文本,旨在为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四、“(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的说明,在正式形成正文时不能出现。五、本管理制度参照文本适用于异地商会。珠海市 行业
2、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珠海市民政局和本会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监督。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 监事 ),需经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注: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注: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 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人数达 5
3、0 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2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 30 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
4、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长(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 2/3 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 选举理事会,应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 投票
5、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3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 30 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一条 本
6、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注: 设 立会员代表大会的, 须获得全体会 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自其调离之日起 30 天内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二)本会可根据
7、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第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
8、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4公告,并自同意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本会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监事长的,会长、监事长单位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 30 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监事长变更后,本会应在会后 30 天内持变更会长、监事长的相关材料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
10、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5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 30 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珠海市 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
11、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注:会 员数量在 100 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 100 家以上 300 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2;会员数量在 301 家以上 500 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3;会员数量在 501 家以上 1000 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4;会员数量在 1001 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 须重新推选 。
1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6(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13、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
14、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珠海市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7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
15、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
16、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有政府委派监事的,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事一并列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7、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8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监事会(监事)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 事会(或监事 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委派的监事除外)。 注:设立监事会的, 须有 3 名以上 监事组成(不含政府委派的监事,下同),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
18、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19、,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9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报告。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 议,应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珠海市 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
20、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21、,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10(八)。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三)审批权限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并作出。(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五)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
22、登记、撤销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和接受财务审计。(六)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六)。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五)。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