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928082 上传时间:2019-08-2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座以上的载 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四条交通服务政府责任 省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2、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2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

3、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组织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

4、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3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七条交通安全社会责任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

5、、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召集人和会议议定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4交通运输部门为协助召集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主

6、要研究或者拟定事项:(一)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研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研究拟定校车服务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研究拟定校车服务过渡期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六)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第十条学校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商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

7、、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5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动员社会力量,为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第十三条校车需求与配备信息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学校分布情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服务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建立校车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校车需求和配备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

8、关信息。第十四条校车配备与校车服务提供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员配备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6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由校车服务提供

9、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10、。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7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条校车安全设施配备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安全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

11、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二十二条校车通行安全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安全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8安机关交通管理

12、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二十四条校车通行优先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二十五条

13、校车停靠规定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9第二十六条校车停靠规定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二十七条校车

14、行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第二十八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

15、照机动车维修技术规10范维修校车,并执行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校车乘车安全规定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条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规定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车下引导、指挥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三)查验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四)发现校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三十一条乘坐人员规定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