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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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西北政法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 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订、修订、 执行和 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 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

2、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2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其中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由教务处协调专业所在学院统一进行。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第七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3、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二)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学院各系(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学院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学院党政 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教务处;(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阅后提交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并印 发各学院执行。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培养目标;(二)培养规格(在

4、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3(三)培养方式(包括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外学习与素质拓展等);(四)毕业学分要求;(五)学制与修业年限;(六)授予学位的名称;(七)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学程分配表。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周志。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学

5、期前 6 周,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二)第 810 周,教务处组织各学院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三)教务处于第 17 周期末考试前完成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印 发各学院,并由各学院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4(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周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学院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第十三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

6、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 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 6 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第十五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 权限进行:(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学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 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三)属于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通识选修课和必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

7、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5施。 第十六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选修课管理实施细则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我校选修课的开设门数有了较大的增长。 对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加宽加厚学生的基础知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 了进一步加强对开设选修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教师要求新开一门选修课,应先写出课程简要提纲,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着手准备开课。经批准试开的选修课,第

8、一期先安排系列讲座(学生自愿听讲,不计学分), 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方可正式进入教学计划。正式开课前,教师要写出讲授提纲,必须有讲义或教材。在上课6前发到学生手中。已开各门选修课应不断充实内容、提高质量。内容相近的课程应当互相切磋划定各自研究讲授的界限,对某些选修课人数少,内容陈旧的课程, 应予停开。已开的内容丰富、课时较多、选修人数较多的课程,教研室应尽力增加讲课教师,力争每门课有二至三人承担讲授任务。各教研室应在保证开好必修课的基础上,根据加深、拓宽知识面的原则,作出本教研室开设选修课的规划,使我校各学科选修课逐渐系列化,同时避免教师开选修课的盲目性。对于努力准备开出急需开设的缺门课的教师,应给予支持和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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