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科目:中国公务员制度1、何谓公务员考核制度?(20 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11 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负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24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
2、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
3、要包括以下 4 个方面:1.年龄条件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2.学历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3.专业条件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4.政治条件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
4、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2、目前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40 分)答:具体表现在:(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新规定第二章第四条首先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
5、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接下来的有关条款只是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些定性说明,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无从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二)考核结果的等次依然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新规定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旧规定相比,虽然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称职和不称职之间有了一个过度,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
6、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激励功能弱化。例如:2007 年 7月 25 日,重庆市人事局公布去年全市公务员考核结果:全市有 111879 人参加考核,优秀 15806 人,占 14.12%;称职 93733 人,占 83.78%;基本称职 34 人,占 0.03%;不称职 42 人,占 0.04%。(三)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确定不够合理新规定中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 15%以内,最多不超过 20%。”由于条款给定了具体的
7、优秀人员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为了不让名额浪费,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只要有指标就会产生相应比例的优秀人员数量,结果把那些其实达不到优秀标准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四)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尽公平新规定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
8、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以上两条相比,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另外对连续被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的物质奖励偏少,称职与优秀的等次差别不大,难以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建议对连续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双倍物质奖励。例如第一年获得了优秀等次,享受了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年又获得了优秀等次,那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就应该加倍,以此类推。(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9、。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比如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的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责任大小都不同,对他们的考核采用同样的标准显然不合理。(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3、如何完善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40 分)答:一、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公务员考核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的行政组织活动。它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
10、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更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单位可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实绩, 从而为公务员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使之科学、合理、公平,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 ,以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
11、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动乱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 1979 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过于笼统,实际执行中难以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大的人,很难分出优
12、劣。操作中,成绩过多被人左右,有悖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平性,由此造成的偏差会引起更多人不满,造成人力资源损失和浪费。(二) 考核结果等次偏少。公务员考核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标准必须科学、合理。但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新规定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旧规定相比,虽然增加了“基本称职” 等次,使称职和不称职之间有了一个过度,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
13、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的激励功能弱。 (三) 考核易流于形式。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 “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 ,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
14、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 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 作的权威性。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见建议(一) 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促进考核规范化制度化首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位说明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对定性的指标尽量进行量化。将德、能、勤、绩、廉五个大指标根据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体现以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思想。例如:“能”这个指标可细分为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谈判技巧、上进心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再对各小指标进行相应的行为描述,通过与实际情况相比较给定合适的分值。考核标准量化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避免了单凭主观意愿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