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S主机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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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1VPS 主机服务合同甲方:_乙方: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1-1 VPS 主机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 VPS 服务器,并将该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 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乙方负责该服务器的基本配置和服务器硬件故障的排除。甲方负责该服务器的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软件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1-2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 VPS 主机服务以下统称“服务器”。1-3

2、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 www 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 等 Internet 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若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非 www 为主的服务,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由双方签署相关协议。甲方服务器所使用带宽及其他网络资源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2-1-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应协议,甲方不得利用服务器用作虚拟主机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甲方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2-1-3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3、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1-4 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4、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2-1-5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服务器从事 Internet 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URL、BANNER 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2-1-5-1 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服

5、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2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2-1-5-2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6、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2-1-6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如果甲方利用服务器作虚拟主机或者在服务器上开办多个网站的,须保证该服务器内的所有网站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特别是甲方网站(即指该服务器空间内的所有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 ICP 许可证;甲方网站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办理非经营性 ICP 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也需

7、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还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罚金等)。同时甲方理解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知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2-1-7 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2-1-8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特别地,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

8、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2-1-9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2-1-10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

9、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1-1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1-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若甲方经营广告需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应取得相关经营信息服务的许可证。2-1-13 甲方如需在租用服务器上安装任何本合同约定设备范围之外的设备、硬件或者在租用设备之外在乙方处放置任何设备、物品,均需另行通知乙方并签订相关保管、管理合同、向乙方交纳相关保管、管理费用,否则乙方不对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或者

10、物品承担保管、管理责任。2-1-14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3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信息服务器提供一条高速数据端口用以接入 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2-2-2 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该等日常维护不包括对服务器上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2-2-3 为甲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

11、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2-2-4 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 2-1-2、2-1-3、2-1-4、2-1-5、2-1-6、2-1-8、2-1-10、2-1-11、2-1-13 或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2-2-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2-6 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2-2-7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2-2-

12、8 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第三条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3-1 本合同的详细服务内容由附件描述。3-2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3-3 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应付金额的 0.3%另付滞纳金。第四条 合同期限4-1 本合同有效期为 月,自第十二条12款规定的日期生效,至 年 月 日到期终止。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的,应另行续签合同;如双方不予续签合同的,则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4-2 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应另行签定合同。4-3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

13、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5-1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5-1-1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5-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5-1-3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5-1-4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但甲方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3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

14、本合同执行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服务器。关闭服务器之日起一个月后,若甲方依然没有续费,乙方将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4有权删除服务器上的所有文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5-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 7 个工作日,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拖欠付款一个月之内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支付 500 元重新开启费。如甲方拖欠付款超过一个月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再次支付本合同 3-2 所述的

15、全部费用。5-5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六条 责任限制6-1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 Internet 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6-2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6-3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6-4

16、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7-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不可抗力8-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8-

17、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第九条 保密9-1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条 权利保留10-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

18、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5第十一条 通知11-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11-2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11-3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

19、、生效条件及其他12-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12-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12-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12-4 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合同各条款及有

20、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12-5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1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12-7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

21、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2-8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内容有不同之处,则以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12-9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12-10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12-1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12-12 本电子文本形式的 VPS 主机租用协议如同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一样,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甲方:_ 乙方: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

22、公司地址:_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_ 26栋8层A座 邮编:_ 邮 编:201206电话:_ 电 话:021-51873666传真:_ 传 真:021-60457806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6签字:_ 盖 章: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 签 字:电子邮件:_ 电子邮件: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甲方租用 VPS 信息如下:1. 租用型号为_2. VPS IP 地址:_3. 硬件配置:_4. 操作系统及主要软件:_5. 带宽及接入方式: 100

23、M 共享以太网接入,禁止做私服、下载、在线播放、视频、流媒体、VOIP 等,流量超过规定流量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带宽到2M。附件一用户入网责任书用户必须认真阅读欧网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一、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二、用户不得利用CHINA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HINANET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三、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章和商业广告,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四

24、、用户应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有效监管,并承担因监管不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用户应保证: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7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3、有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包 括 上 网 用 户 登 记 程 序 、 上 网 用 户 信 息 安 全 管 理制 度 、 技 术 保障设施。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五、用 户 必 须 遵 守

25、国 家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制 作 、 复 制 、 发 布 、 传 播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有 害 信 息 。对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6、用户网站(即指放置在欧网公司机房托管的服务器空间内的所有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 地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经 营 性 ICP许 可 证 ; 用 户 网 站 如 为 非 经 营 性 网 站 应 自 行办 理 非 经 营 性 ICP备 案 手 续 , 甲 方 如 开 办 聊 天 室 、 BBS、 新 闻 等 栏 目 也 需 根

26、 据 相 关 法 规 政策 要 求 获 得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 并 请 您 承 诺 并 确 认 : 您 提 交 的 所 有 备 案 信 息 真 实 有效 , 当 您 的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请 及 时 到 备 案 系 统 中 提 交 更 新 信 息 。 且 所 有 网 站 备 案 后 应在 网 站 页 面 底 部 登 记 备 案 号 并 链 接 到 。 如 没有备案号,或没有在网站页面链接的,欧网公司有权关闭服务器。如因用户有非法信息或未备案等原因导致欧网公司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欧网公司可直接向用户追诉,有用户承担罚款并承担欧网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

27、失。7、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需在网站开通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如超过30日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将会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给予停机整顿等相关处罚措施,欧网公司可直接向用户追诉,有用户承担罚款并承担欧网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附相关政策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

28、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8、因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导 致 的 被 国 家 机 关 、 IDC运 营 商 勒 令 断 网 、 扣 押 服 务 器 等 责 任 与乙 方 无 关 ,如因此造成乙方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罚款,欧网公

29、司可直接向用户追诉,由用户承担罚款并承担欧网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八、用户应开启服务器登陆和访问日志记录功能,开启web网站日志记录功能中不仅限于用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8户源IP,源端口号,上下线时间,日志留存时限不应少于12个月,用户有承担配合相关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义务。九、用户承诺在接到违法信息删除通知后的10分钟内清除服务器上的违法信息。十、用户服务器上所有入网的域名相关信息请添加到如下表格(必须完整准确),如欧网公司发现此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30、公司有权断网。表格如下:表格内容均为必填项十一、如用户再添加新的域名,需先备案审核通过得到备案号,书面填写此表格发到欧网公司信安部门备档,方可开通网站。信安联系方式:电话:0510-86412309/2351邮箱:我作为欧网的用户, 同意遵守“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接受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本责任书作为我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合同的附件与合同主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个人名称 (加盖公章)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公司客户名称 IP地址 网站域名 备案号 网站性质(经营性/非经营性) 涉黄内容(是/否) 负责人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9(附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用户为个人的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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