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高等实践学院与上海师范大学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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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与中国上海师范大学合作协议书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法国巴黎里勒路 46 号,750007)(由 Denis PELLETIER 校长代表)与中国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上海市桂林路 100 号,200234) (由张民选校长代表) 。协议如下:前言此协议的目的旨在促进两校在各个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合作。第一部分 合作方式合作方式包括:合作培养博士生、交换博士后研究员、研究员和教员;交流学术期刊、共同组织研究会、研讨班、大型会议以及与两校相关的研究项目的开展。第二部分 程序和财政双方各自指定一名“协调人”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如果有人员调动、退休离职或其他情况,双方均有权更换“协调人”

2、。在每个学年初, “协调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联合制定一个实施交换或其他活动的计划和日程表。在交换和研究的具体形式安排方面,双方经过协商逐条达成一致。这些安排取决于两校的可支配资金的情况。第三部分 交换学生细则就交换期限,双方需达成一致。交换生候选人名单由提出交换的一方拟定,交换生按照常规的程序在接受学校注册。在场地许可情况下,接受学校所有的课程和研讨会均向交换生全面开放。第四部分 费用和奖学金如果双方参加合作培养博士生项目的学生没有申请到奖学金,住宿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将由其本人承担。缔约双方与相关部门合作,动用一切手段确保组织、接待和项目资金的筹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双方协议,交换博士生的

3、学费两校互免。接收国学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交换博士生和进修生以学习和生活的方便,尤其提供租房的帮助。派出国学校应确保交换生在接收国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及人身安全保险。第五部分 交换教员在财政和资源许可下,缔约双方保证开展教员交换工作。受邀教员的名单应由邀请方提出(同时经由教员本人同意) 。第六部分 联合第三方组织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联合第三方组织来敦促条约的实施。第七部分 现行生效、期限和撤消合约此合约最初的有效时间为五年,双方签字之日即刻生效。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年,双方共同商讨更新合约。每年,双方均有中断合作的可能。如有中断合作意向,最迟于 12 月 5 日之前向合作方提出,而合约有效期可顺延至下一年的9 月 30 日(遵照学校校历) 。撤消合约并不影响已开展的各项合作项目。本协议以中文、法文为正式文本,另附英文翻译文本,三个文本经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以后生效。若对翻译文本的解读有异议,则以中、法文文本为准。中国上海师范大学 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 校长: 校长: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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