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北海’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共享共建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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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数字北海应用系统共建共享合作协议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北海市 xx 局二一三年十月协议编号: 号数字北海应用系统共建共享合作协议甲方: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乙方:北海市 xx 局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北政发 2012 56 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北海市地理空间框架服务建设的需要,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结合地理空间框架服务的特点以及参与共建合作单位需求情况制定本协议。协议条款如下:一、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为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权威、统一、标准规范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是其他行业专题地理信息空间定位、集成和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具备二次开发接口,能满足政

2、务部门对地理空间信息的浏览查询、共享交换及应用开发等需求。二、甲方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维护管理工作,通过其提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和功能的共享服务。三、甲方根据乙方业务特点及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基础图件、影像数据、地名地址、道路路网等数据,并以服务接口形式通过数字北海内网提供在线调用。乙方应配备有专门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合作的固定技术人员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四、根据共建共享的原则,甲方提供以下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1,大比例尺的地形电子地图;2,大比例尺的遥感影像电子地图;3,地名地址及兴趣点要素和道路路网要素。以上数据生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接口,并注册

3、到数字北海内网进行共享,甲方对所提供的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权威性。五、根据共建共享原则,乙方应将有利于市政府各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决策和服务中所需要公开的、可共享的行业专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进行及时共享,定期进行维护更新,所共享和更新的数据需遵循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标准规范以及其行业专题数据的标准规范。六、系统保密与数据安全(一)乙方调用服务所提供的开发接口时要遵守开发接口调用要求,不能频繁恶意调用接口,确实因系统需要频繁调用接口时需事先提供说明。(二)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依据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双方提供的共享数据安全,参与双方应当依法承担、履行保守秘密

4、的义务。(三)甲、乙双方获取共享数据仅能用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分析和决策时参考,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及其他公开的用途,不得转让、销售、出租、出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其他人员和第三方使用。(四)使用平台的前置机、计算机、服务器、存储阵列、网路交换机及路由器等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国际互联网或不安全的网络进行连接。(五)乙方通过服务获取的数据,或由获取的数据转制、复制所得的衍生数据视同原始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获取的数据或衍生数据在国际互联网或不安全的网络上登载、发布、传输。七、其他(一)乙方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基础测绘成果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收回相关资料和没收基于平台的任何衍生物,乙方同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乙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甲方重新提出申请,并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甲方: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北海市 xx 局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日期: 日期: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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