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网站制作须知所需证件如下: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留存复印件) 2、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3、网站主办者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 像素)4、签署网站安全责任书5、签署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一式两份)6、联系方式(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我公司会根据以上证件网站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 预核验工作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聊城市钢联网络科技中心2010-3-18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客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客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互联网信
2、息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入网后的信息安全责任。2、非经营性的信息源客户,应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号:_) ;经营性的信息源客户,除办理备案手续外(备案号:_) ,还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资料原件提交乙方审核。如客户无法提供以上资质证明或资质证明无效时,钢联有权拒绝或中止提供服务。3、如
3、客户在在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该服务,应提前办理续费手续,并按照钢联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提交续费款项。4、客户应提供真实、无误的登记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5、客户因欠费暂停服务 60 日内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钢联有权终止服务并删除客户存储在钢联服务器上的所有数据。6、客户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 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7、客户利用钢联提供的网络环境为第三方提供信息源入网服务的,应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负责审核第三
4、方信息源入网资质,并组织第三方签订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对不具备资质的不得接入。(二)钢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2、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虚拟主机服务。3、客户逾期不交纳虚拟主机租用费用的,钢联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计算。4、由于钢联的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虚拟主机月租用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5、客户因欠费暂停服务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 小时内恢复服务。二、暂停服务与协议的终止、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联暂停向客户提供本
5、协议规定的服务:1、 客户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2、 客户私自转让该项服务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3、 客户超过约定缴费期限未交纳虚拟主机租用费用的;4、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形,且未提供相应担保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客户在结清所有虚拟主机租用费用及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终止。(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联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停止,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并删除客户存储在钢联服务器上的所有数据:1、 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非法转让该项服务的以及非法建立网
6、站的;2、 超过收费约定期限 90 日未交纳通信费用的;3、 以缴纳保证金、保证人提供保证等担保方式取得该项服务的客户,违反担保条款或担保人撤销担保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时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三、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四、附则(一)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客户与其他任
7、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本项虚拟主机服务协议,对钢联概不发生效力。(四)如国家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双方均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五)本协议及登记单一式两份,客户与钢联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同上一个缴费合同周期,以此类推。虚 拟 主 机 服 务 协 议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钢联合法的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甲方:聊城市钢联网络科技中心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仁冰 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联系电话:0635-8225078 13906351168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