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口银行现金管理系统短信通知业务服务协议书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规 范 双 方 业 务 行 为 ,甲 方 (客户 )与 乙 方 (汉 口 银 行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签 订 本 协 议 并 共 同 遵 守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开 通 现 金 管 理 系 统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下 简 称 短信 通 知 业 务 )的 意 愿 ,根 据 签 约 项 目 的 不 同 提 供 相 应 的 短 信通 知 服 务 。1甲 方 签 约 本 协 议 项 下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以 成 为 乙 方 现 金管 理 系 统
2、 客 户 为 前 提 ,甲 方 同 意 遵 守 本 协 议 有 关 约 定 ;并 承诺 愿 意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相 应 的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服务 费 用 。2乙 方 提 供 的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包 涵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服 务 内容 :主 动 通 知 收 款 人 服 务 ,账 户 动 账 提 醒 服 务 (简 称 动 账 短 信 ),账 户 预 警 提 醒 服 务 (简 称 预 警 短 信 )等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监 管要 求 和 业 务 开 办 实 际 对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甲 方 对 此 不 持 异议 。3甲 方
3、 可 为 其 签 约 现 金 管 理 系 统 的 任 一 结 算 账 户 (或 账簿 )指 定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服 务 内 容 。甲 方 负 责 对 成 功 签 约 短 信通 知 业 务 的 账 户 或 账 簿 (以 下 统 一 称 短 信 通 知 签 约 账 户 )进行 通 知 条 件 设 置 ,乙 方 将 根 据 甲 方 设 置 的 内 容 为 甲 方 提 供 相应 服 务 。4服 务 内 容 解 释 :(1)“主 动 通 知 收 款 人 ”:甲 方 每 次 通 过 现 金 管 理 系 统 进 行短 信 通 知 签 约 账 户 进 行 付 款 交 易 时 ,可 同 时 勾 选 “主
4、 动 通 知收 款 人 ”项 ,提 交 正 确 的 收 款 人 手 机 号 码 ,系 统 将 在 付 款 交 易成 功 提 交 后 ,将 通 知 短 信 发 至 甲 方 提 交 的 收 款 人 手 机 号 码 。(2)“动 账 短 信 ”:在 为 短 信 通 知 签 约 账 户 签 约 短 信 通 知 业务 服 务 后 ,甲 方 必 须 进 行 动 账 通 知 条 件 设 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限 额 等 要 素 ),并 提 交 短 信 通 知 对 象 的 手 机 号 码 ,否 则 乙 方 将不 提 供 动 账 短 信 服 务 。甲 方 可 提 交 非 唯 一 动 账 通 知 对 象 。
5、(3)“预 警 短 信 ”:在 为 短 信 通 知 签 约 账 户 签 约 短 信 通 知 业务 服 务 后 ,甲 方 还 需 选 择 预 警 通 知 条 件 :账 户 冻 结 预 警 、账 户透 支 预 警 、账 户 低 于 限 额 (该 限 额 需 要 甲 方 设 置 )预 警 等 内 容 ,并 成 功 提 交 短 信 通 知 对 象 的 手 机 号 码 ,否 则 乙 方 将 不 提 供 预警 短 信 服 务 。甲 方 可 提 交 非 唯 一 预 警 通 知 条 件 、对 象 。5甲 方 同 意 在 成 功 签 约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并 完 成 相 应 条 件设 置 后 ,均 以 乙
6、 方 系 统 处 理 时 对 短 信 通 知 签 约 账 户 是 否 满 足短 信 通 知 条 件 进 行 判 断 ,符 合 短 信 通 知 条 件 的 ,乙 方 予 以 办理 ,否 则 不 予 办 理 ,乙 方 无 须 为 不 予 通 知 的 后 果 承 担 任 何 责任 。6乙 方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采 用 阶 梯 式 计 价 方 式 。自 协 议 成 立之 日 起 ,乙 方 以 第 三 方 电 信 运 营 商 提 供 的 短 信 数 据 为 准 ,计算 各 短 信 通 知 签 约 账 户 需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用 ,甲 方 对 此 不 持 异议 ,乙 方 对 第 三 方 电
7、信 运 营 商 提 供 的 短 信 数 据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乙 方 有 权 制 定 、更 改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并 在 网站 或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公 布 ,甲 方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8甲 方 在 申 请 开 通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时 ,必 须 指 定 已 在 乙 方现 金 管 理 系 统 内 签 约 的 账 户 作 为 缴 费 账 户 ,同 意 并 授 权 乙 方从 缴 费 账 户 扣 收 相 应 的 服 务 费 用 。9如 因 甲 方 指 定 的 缴 费 账 户 已 销 户 或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余 额 不 足 等 原
8、因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正 常 按 时 扣 收 短 信 服 务 费 用的 ,乙 方 有 权 从 无 法 扣 收 之 时 起 立 即 停 止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并拥 有 逐 日 从 甲 方 扣 款 账 户 扣 收 服 务 费 用 ,直 至 成 功 扣 划 的 权利 。乙 方 在 扣 收 服 务 费 用 成 功 后 ,将 即 时 恢 复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因 服 务 费 扣 划 不 成 功 导 致 的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停 办 造 成 的 一 切后 果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0甲 方 如 需 进 行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的 签 约 、变 更 、解
9、 约 ,应及 时 通 过 我 行 柜 面 提 交 纸 质 申 请 或 直 接 通 过 现 金 管 理 系 统进 行 处 理 。若 甲 方 发 生 变 更 而 未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致 使 甲 方 无法 收 到 短 信 服 务 信 息 或 造 成 信 息 失 密 的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11短 信 通 知 业 务 中 被 通 知 对 象 因 出 国 并 使 用 国 际 漫 游服 务 时 ,由 此 引 发 的 国 际 通 信 费 用 仍 需 由 甲 方 承 担 。甲 方 由于 自 身 原 因 不 当 ,造 成 信 息 泄 漏 的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任 。12乙 方 具 有 对 短 信 通 知 业 务 系 统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的 权利 ,乙 方 将 提 前 在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公 布 。因 乙 方 短 信 通知 业 务 升 级 、改 造 、第 三 方 电 信 营 运 商 或 遇 不 可 抗 因 素 导 致短 信 业 务 不 能 正 常 提 供 服 务 而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影 响 ,乙 方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13乙 方 拥 有 并 保 留 本 协 议 的 最 终 解 释 和 修 改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