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编号:甲方:(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 乙方:上海期货交易所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并承诺遵守。1、 甲方承诺遵守并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规则,尤其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以及与交割和标准仓单管理有关的规则。对上述规则的违反均构成违规行为,乙方可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 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标准仓单业务,以及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和标准仓单管理的相关规则执行。3、 与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
2、理有关的流程和权利义务应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应申请创建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以下简称仓单系统用户) ,并获得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乙方应在甲方申请创建仓单系统用户成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密码、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递送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应及时和乙方联系。5、 乙方为甲方提供标准仓单生成、交割、查询、转让、质押、期货转现货等服务。6、 甲方应保证其申请标准仓单帐户和仓单系统用户开户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明属实,不存在隐瞒或欺骗乙方或其他标准仓
3、单业务参与者的情形。7、 甲方应承诺服从乙方对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管理。8、 如甲方有违反乙方交易所规则的违规行为,乙方可注销标准仓单帐户或仓单系统用户;本协议将因标准仓单帐户或仓单系统用户的注销而自动终止。此时,乙方不对此终止及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9、 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标准仓单业务磁卡、登录密码和加密器,所有使用上述磁卡、登录密码或加密器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1、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所作的电子数据形式的任何
4、授权、委托、申请、确认、仓单的释放等行为均代表其合法意思表示,具有等同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的完全法律效力。12、 甲方丢失标准仓单业务磁卡或加密器后应及时到交易所或其开户的仓库或会员处办理挂失手续。甲方应在挂失成功后五(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重新申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的手续。13、 甲方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应退还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办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和甲方书面委托书。14、 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标准仓单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做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并认可该等改进。15、 标准仓单帐户和仓单系统用户仅限于甲方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目的转让。
5、16、 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各方无法控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不可归责于乙方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等公共设施的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乙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数据,减小损害后果。如果乙方怠于履行该补救义务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17、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乙方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乙方对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及其操作规程进行的修改,甲方应当接受并认可。18、 本协议所述之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6、、规则、细则、办法包括未来可能进行的修订和补充,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适用于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有关业务参加方的新规则或办法。19、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该信息已经公开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 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纠纷,除本协议或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均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分摊当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2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2、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应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期货交割惯例办理。23、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签订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到乙方办理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24、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两联,申请单位和交易所各执一联。 申请单位签章后将两份协议提交给交易所,交易所盖章后返还一份给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