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4 页扬州市建设工地无线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甲方为了加强在建工地管理力度,租用乙方的“视频监控系统” ,用于对建设工程的现场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以下简称电信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业务定义1.1 视频监控系统:乙方提供远程视频监控、传输、存储及管理的系统。第二条 协议标的2.1 甲方租用乙方“视频监控系统” ,用于甲方在建工地的视频监控,按照扬州市建设工地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确定安
2、装数量和位置。2.2 所有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业务申请表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对在建工地的视频监控需求,应以书面填报的方式(业务申请表)向乙方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开通视频监控业务的数量、准确的接入地点、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2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租用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业务管理需求及时缴纳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费用。3.1.4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
3、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电路由、塔吊上施工配合、监控范围的确认、安装场地准备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协调工作。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需要安装立杆的,立杆基础应由甲方负责到位。3.1.5 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视频监控业务所需稳定电压的 220V 接电端子,接电端子在视频监控安装点1M 范围内,并承担视频监控前端设备所需用电的电费,同时保证视频监控点 24 小时供电,如因供电原因造成视频监控不能正常显示由甲方负责处理。3.1.6 甲方需要对视频监控点迁移或需变动视频监控点的路由(包括电源线和信号线的路由等)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迁移变更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实施,甲方不能擅自改动或拆除有
4、关线路和设备,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由甲方按第 9.5 条进行赔偿。3.1.7 甲方承担视频监控前端设备及工地内接入线路的防盗及安全防护工作,对于发生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的被盗及人为损坏,由甲方按第 9.5 条赔偿相应的损失。3.1.8 甲方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并视为该业务按时开通,甲方应当按约付费。3.1.9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在现场从事安装、维修等工作提供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的开通工作。在暂未具备资源的情况下,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业务。3.2.2 乙方负责
5、对项目进行总调度,并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3.2.3 乙方负责组织对业务全程连接、调通,制定工程计划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施工。3.2.4 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线路、设备进行维护。第 2 页 共 4 页3.2.5 乙方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所租用的“视频监控”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3.2.6 乙方负责提供使用周期内工地视频监控摄像机及路由器有偿迁移服务。3.2.7 乙方应保证对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和线路每月提供一次现场巡检,每日通过设备进行自动检测。 3.2.8 乙方应提供故障相应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如果电话支持不能排除故障,
6、乙方应派人在24 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3.2.9 乙方应安排符合上岗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从事安装、维护、调试等相关工作,并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第四条 项目费用及付费方式4.1 月租费为 120 元/路(每一个摄像头算一路),合计共 路。4.2 每开通该业务的一路监控点,即开始启动收取该路的月租费用。4.3 甲方在办理业务申请时需按施工工期的时间确定预存费用,并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实行多退少补。4.4 甲方月租费用的缴费方式为:业务申请时,至少预存与施工工期相等月数的租用费用(月数取整数) 。4.5 监控设备迁移费用为 400 元/次。4.6 甲方可选择现金付款或银行转账,乙方银行账户
7、如下:银行账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4.7 甲方每项业务付费后,乙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第五条 视频监控业务的开通5.1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线路全程测通、设备正常工作。第六条 产权归属6.1 乙方投资建设的资产(包括视频监控设备、线路等)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拥有协议期间的使用权,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有权收回。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7.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7.2 乙方按工业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业务正常使用。7.3 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
8、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自动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第八条 保密8.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3.1.2 条将租用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第 2.1 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取月租费两倍的违约金。9.3 甲方若在协议到期前单方面终止协议,则仍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协议期的月
9、使用费。9.4 乙方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开通业务、上门维修,由甲方根据情况扣除 10%的该项目总租赁费用。9.5 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线路网络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护。因工地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备人为损坏,不在合同规定的实施范围内,需要维修时,由甲方支付上门维修费 300 元/次和配件费用。如果人为损坏无法修复或被盗的,需要甲方对相关设备进行赔偿。赔偿分两种方式,由甲方自主选择赔第 3 页 共 4 页偿方式,其中方式一:由甲方购买同厂家同型号的设备;方式二: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无论甲方采用何种方式赔偿,都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赔偿完毕,不得影响无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具体设备和相关配件费用价目表见附
10、件一。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10.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11.1 因战争、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
11、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后解除。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12.1 本协议租期期限预计从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实际租赁期限以每路监控点开通之日起至拆除监控设备办理完退租手续止。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3.2 本协议一式 二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 4 页 共 4 页附件一: 扬州市建设工地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和相关配件费用价目表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1 不锈钢设备箱 400mm*600mm*120mm 个 4502 32A 空开 2P(带漏电保护) 个 603 16A 空开 1P 个 404 电源插排 个 555 摄像机支架 个 1506 球机电源 个 607 传输线缆 套 3008 球罩 个 1009 编码器电源 个 4010 海康硬盘录像机 台 500011 海康彩色高速球形摄像机 台 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