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一四年三月印制宜 宾 市 市 属 单 位 全 日 制 教育 博 (硕 )士 服 务 协 议 书甲方(组 织 人 社 部 门 ):乙方(博士、硕士):- 2 -全 日 制 教 育 博 (硕 )士 服 务 协 议 书甲方:乙方: (博士 硕士)根据现行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一)乙方承诺在宜宾市范围内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周年。(二)乙方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从被选用之日算起,按月(即 30 天)计算,五周年合计 60 个月。乙方报到时间为: 年 月 日。(三)服务不满一个月(即 30 天)的,当月不计算在服务期限内
2、。第二条 关于安家补助费和创业补助的约定(一)乙方在将个人档案、组织关系等个人基本资料转入我市当年,一次性领取安家补助费 万元(大写);在宜 宾市属单位最低服务期限工作期间创业补助每月 元(大写)(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及退休等情况的,取消其当年创业补助)。(二)在甲方与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后,由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安家补助费。 创业补助甲方按乙方在宜宾选用的次月起按实际工作月份每半年发放一次。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市属工作单位的、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到达退休年龄的,从有关文件下发的次- 3 -月起停止享受创业补助。(三)同一人员重新引进,不再执行新的标准。根据具体情
3、况,按首次引进时安家费标准补足安家费用。第三条 违约责任(一 )在 协 议 规 定 最 低 服 务 期 限 内 ,甲 乙 双 方 不 得 随 意 解 除 本 协 议 ,乙 方 不 得 参 加 市 外 公开选拔、招聘等 竞 争 性 公 选 考 试 。(二)最低服务期限满后,乙方若参加市外公开选拔、招聘等,需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同意。(三)在本协议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内,乙方因工作原因辞职、辞退或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在宜工作未满五周年的,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乙方配偶工作属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优先协调解决的,其配偶原则上随其调出。第四条 其他事宜(一)乙方试用期为一周年,试用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等因素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或不适宜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取消选用,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其人事关系退回原就读高校或转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三)本协议含附件一个(乙方基本情况),壹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乙方工作单位执壹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 方 签 字- 4 -年 月 日- 5 -附件乙 方 基 本 情 况姓名 性别 学历学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贴照片毕业专业研究方向手机号码本人QQ 号身份证号用人单位本人简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