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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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甲方:海关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银行分行地址:负责人: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 W1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王小丁丁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经丁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丁方守法、资信等情况,乙方通过对丁方账户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丁方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丁方网上支付税费服务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等服务。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服务内容(一)甲、乙、丙方为丁方提供网上支付有关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服务。本协

2、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丁方使用计算机通过 INTERNET 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网站,查询到甲方生成的电子“税费通知”,若无异议则指定缴款单位和缴款账户,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交“电子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丁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为丁方提供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第二条 业务流程(一)丁方向甲方申报,甲方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税费通知通过甲方的计算机系统传至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二)丁方通过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

3、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丁方反馈。(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税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

4、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第三条 服务的申请丁方应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丁方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向甲、乙方提供:其基本信息、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帐户信息、使用本服务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权限资料。甲、乙方对丁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结果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通知丁方,丁方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丁方如需对上

5、述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应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甲、乙方提交电子变更数据,甲、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丁方变更是否生效。为使本协议下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顺利开通,丁方应于服务开通前在乙方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撤销该账户。乙方将严格按照丁方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帐户、名单和权限进行税费支付处理。第四条 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甲、乙、丁三方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通知和回执,甲、乙、丁三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甲、乙、丁三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

6、性、电子指令、通知及回执的送达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丙方可依据其保存的电子数据对有关情况作出证明。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第五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第六条 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 IC 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开通本服务后,甲、乙

7、、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第七条 保密条款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第八条 通知条款丙方保证其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的方式通知丁方。第九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 20 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

8、或更改的,丙方已向丁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 30 天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几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几

9、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第十三条 管辖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 其他(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海关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中国银行分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甲方:海关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日期:乙方:银行分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日期: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日期:丁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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