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一) 审 计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目 标1、 审 计 的 指 导 思 想我 公 司 将 始 终 恪 守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的 执 业 准 则 ,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地 开 展 审 计服 务 工 作 。 按 照 委 托 人 赋 予 我 们 的 审 计 职 责 , 严 守 审 计 的 相 关 纪 律 和 程 序 等 要 求 , 正 确定 位 而 不 越 位 , 按 照 全 过 程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和 统 一 的 施 工 全 过 程 造 价 控 制 标 准 , 规 范 化 开展 造 价 控 制 工 作 , 使 施 工 全 过 程 造 价
2、 控 制 工 作 从 一 开 始 就 按 照 统 一 要 求 、 规 范 、 有 序 地执 行 ,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造 价 控 制 任 务 。 施 工 全 过 程 审 计 过 程 中 保 留 完 整 的 造 价 控 制 底 稿 ,做 到 : “真 实 客 观 、 内 容 完 整 、 事 实 清 楚 、 重 点 突 出 ”, 发 现 问 题 按 审 核 程 序 核 实 后 ,按 照 程 序 向 委 托 人 进 行 反 馈 , 并 提 出 相 关 处 理 建 议 , 体 现 施 工 审 计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的 监督 和 服 务 职 能 。 最 终 施 工 审 计 成 果 要 符 合
3、 统 一 的 成 果 标 准 , 做 到 内 容 数 据 、 依 据 完 整 ,成 果 档 案 齐 全 、 清 晰 。2、 审 计 的 工 作 目 标( 1) 在 项 目 审 计 过 程 中 依 法 维 护 建 设 单 位 利 益 , 确 保 建 设 单 位 取 得 最 佳 投 资 效 益 。( 2) 根 据 合 同 委 托 的 范 围 和 职 权 , 从 组 织 和 管 理 的 角 度 、 采 取 经 济 、 技 术 、 法 律 等手 段 , 公 正 行 使 权 力 , 确 保 建 设 项 目 的 各 项 合 同 目 标 圆 满 实 现 。( 3)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规 范 、 标 准
4、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督 促 承 包 单位 实 施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 确 保 建 设 单 位 目 标 的 顺 利 实 现 。2( 4) 保 证 审 核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理 性 , 为 委 托 单 位 提 供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真 实 的 投 资 额 。( 二 ) 审 计 实 施 时 间 要 求 及 阶 段 计 划按审 计 实 施 时 间 相 对 于 被 审 单 位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前 后 分 类 , 审 计 可 分 为 事 前 审 计 、 事中 审 计 和 事 后 审 计 。1、 事 前 审 计事
5、前 审 计 是 指 审 计 机 构 的 专 职 人 员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及 其 他 经 济活 动 发 生 之 前 所 进 行 的 审 计 。 这 实 质 上 是 对 计 划 、 预 算 、 预 测 和 决 策 进 行 审 计 , 如 国家 审 计 机 关 对 财 政 预 算 编 制 的 合 理 性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等 进 行 的 审 查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企 业 盈 利 预 测 文 件 的 审 核 , 内 部 审 计 组 织 对 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和 计 划 的 科 学 性与 经 济 性
6、、 经 济 合 同 的 完 备 性 进 行 的 评 价 等 。开 展 事 前 审 计 , 有 利 于 被 审 单 位 进 行 科 学 决 策 和 管 理 , 保 证 未 来 经 济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避 免 因 决 策 失 误 而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一 般 认 为 , 内 部 审 计 组 织 最 适 合 从 事 事 前 审 计 , 因 为内 部 审 计 强 调 建 设 性 和 预 防 性 , 能 够 通 过 审 计 活 动 充 当 单 位 领 导 进 行 决 策 和 控 制 的 参 谋 、助 手 和 顾 问 。 而 且 内 部 审 计 结 论 只 作 用 于 本 单 位 ,
7、不 存 在 对 已 审 计 划 或 预 算 的 执 行 结 果承 担 责 任 的 问 题 , 审 计 人 员 无 开 展 事 前 审 计 的 后 顾 之 忧 。 同 时 , 内 部 审 计 组 织 熟 悉 本 单位 的 活 动 , 掌 握 的 资 料 比 较 充 分 , 且 易 于 联 系 各 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有 条 件 对 各 种 决 策 、计 划 等 方 案 进 行 事 前 分 析 比 较 , 作 出 评 价 结 论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2、 事 中 审 计事 中 审 计 是 指 在 被 审 单 位 经 济 业 务 执 行 过 程 中 进 行 的 审 计 。 例
8、如 , 对 费 用 预 算 、经 济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 通 过 这 种 审 计 , 能 够 及 时 发 现 和 反 馈 问 题 , 尽 早 纠 正 偏3差 , 从 而 保 证 经 济 活 动 按 预 期 目 标 合 法 合 理 和 有 效 地 进 行3、 事 后 审 计事 后 审 计 是 指 在 被 审 单 位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之 后 进 行 的 审 计 。 大 多 数 审 计 活 动 都 属 于 事后 审 计 。 事 后 审 计 的 目 标 是 监 督 经 济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鉴 证 企 业 会 计 报 表 的 真 实 公 允性 ,
9、评 价 经 济 活 动 的 效 果 和 效 益 状 况 。按 实 施 的 周 期 性 分 类 , 审 计 还 可 分 为 定 期 审 计 和 不 定 期 审 计 。 定 期 审 计 是 按 照 预 定的 间 隔 周 期 进 行 的 审 计 ,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进 行 的 每 年 一 次审 计 、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每 隔 几 年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的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等 。 而 不 定 期 审 计是 出 于 需 要 而 临 时 安 排 进 行 的 审 计 , 如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对 被 审 单
10、位 存 在 的 严 重 违 反 财 经法 规 行 为 突 击 进 行 的 财 经 法 纪 专 案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对 拟 收 购 公 司 的 会计 报 表 进 行 的 审 计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接 受 总 经 理 指 派 对 某 分 支 机 构 经 理 人 员 存 在 的 舞 弊 行为 进 行 审 查 等 。( 三 ) 审 计 方 法 及 程 序 1、审计方法:(1)本次审计在进行全面审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用实地审计方法。(2)对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项目的执行情况,审计主要采用比较与核对的方法,审计是否节约或超支。(3)对“在建工程
11、土建工程” 、 “在建工程安装设备”以及“在建工程其他支出“采用调查、分析性复核和抽查法进行验证。(4)对工程资金支付情况进行重点审计,若发现转移、挪用现象一追到底。4(5)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及交付使用资产状况进行详细审计。2、审计程序:(1)取得每一年度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新增施工合同以及现场监理的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与概算项目、年度批准投资计划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2)检查“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获取和编制项目每个年度的“在建工程土建工程” 、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 “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相符。
12、并实地观察工程现场。与概算指标进行核对,分析超支或节约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检查支付款是否按合同、协议、工程进度报告分期支付,付款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领用工程物资,检查领用是否有审批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已完工程结算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检查是否将概算外其他设备、工具器具等列入本项目。具体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审查土地征用的数量是否合理,有无擅自多征土地的问题,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13、支付,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勘察设计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无调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义虚列设计费的问题;审查研究试验费支出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有无计划外项目和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负担的费用混入;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合理;5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置支出是否控制在概算数之内,有无利用投资为生产单位购置工器具的情况。(四) 、审计人员及分工 项目负责人:*6职责:协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制定审计实施计划,指定审计项目组成员,按专业分配审计任务,主审具体业务,复核项目组其它人员的审核结论,协调与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工作关系、组织三方核对,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并签章,负责审计资料的整理并归档。 项目
14、组成员:* 职责:协助配合项目负责人工作,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出具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单位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单。( 五 )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及 保 证 承 诺 说 明第 一 部 分 :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措 施我 们 根 据 招 标 方 要 求 , 选 派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又 有 实 际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 团 队 保 质 、 按 时完 成 审 计 任 务 。精心挑选的服务团队是成功必不可少的保证措施1、 我 们 最 重 要 的 一 个 目 标 就 是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审 计 服 务 。 我 们 的 队 伍 由 富有 工 作 经 验
15、和 特 殊 技 能 的 专 业 人 士 组 成 , 旨 在 为 我 们 的 客 户 提 供 帮 助 。2、 针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 我 们 以 资 深 注 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造 价 师 为 核 心 , 同 时在 其 他 富 有 经 验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审 计 助 理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 为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供 优 质的 专 业 服 务 。 我 们 团 队 的 特 点 和 优 势 : 是 一 个 有 着 丰 富 经 验 的 审 计 服 务 项 目 组 , 团 队 将 由 “中 祥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经 理邢 俊
16、 明 直 接 领 导 , 分 设 财 务 及 造 价 审 计 组 完 成 此 次 审 计 工 作 。 审 计 小 组 都 由 资 深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注 册 造 价 师 任 项 目 经 理 , 这 些 项 目 经 理 都 有 着 非7常 丰 富 的 服 务 于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的 经 验 , 熟 练 掌 握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 工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执 业 行 为 准 则 、 我 们 同 时 会 根 据 每 一 个 具 体 项 目 安 排 足 够 的 具 有 丰 富审 计 经 验 的 助 理 人 员 参 加 。 审 计 小 组 能 够 在 第
17、 一 时 间 开 展 与 客 户 的 沟 通 , 面 对 面 与 客 户 进 行 交 流 , 了 解 被 审计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要 求 , 从 而 提 高 整 个 审 计 过 程 的 效 率 。截 止 我 们 已 经 组 织 了 一 个 最 佳 团 队 , 已 经 准 备 好 随 时 与 委 托 人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接 触 ,讨 论 有 关 审 计 的 具 体 内 容 , 并 准 备 好 随 时 开 展 工 作 。完 善 的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与 程 序根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山
18、西 省 建 设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及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对 工 程 造 价 、 财 务支 出 由 专 业 审 核 人 员 组 成 审 核 小 组 进 行 审 计 , 在 实 施 检 查 核 对 原 始 记 录 和 现 场 复 核 等 我们 认 为 必 要 的 审 核 程 序 和 进 行 职 业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本 着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 则 , 经 三级 复 核 后 分 别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审 计 报 告 及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 并 出 具 管 理 建 议 书 。1
19、、 财 务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措 施建 立 了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与 程 序 , 包 括 体 现 职 业 道 德 原 则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工 作 委派 、 督 导 、 咨 询 、 业 务 承 接 和 监 控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符合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同 时 建 立 了 审 计 项 目 的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 包 括 指 导 、 监 督 和 三 级复 核 , 以 使 审 计 工 作 遵 照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进 行 。 我 们 通 过 建 立 三 级 控
20、制 复 核 体 系 , 为 质 量与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保 障( 1) 控 制 流 程 图8( 2) 三 级 复 核 控 制 基 本 原 则 质 量 与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原 则 上 执 行 三 级 复 核 控 制 体 系 , 即 财 务 审 计 由 现 场 负 责 人 、质 量 控 制 经 理 和 项 目 负 责 合 伙 人 执 行 三 级 复 核 ; 在 指 定 复 核 合 伙 人 的 情 况 下 , 执 行 四 级复 核 体 系 。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由 现 场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 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公 司 总 红 理
21、执行 三 级 复 核 通 常 我 们 将 审 计 评 估 相 关 服 务 划 分 三 个 阶 段 , 即 计 划 阶 段 、 执 行 阶 段 和 完 成 阶 段 。在 每 个 阶 段 明 确 了 复 核 控 制 人 的 控 制 职 责 。 复 核 控 制 的 实 施 我 们 采 用 面 对 面 沟 通 交 流 方 式 , 即 被 复 核 人 面 对 面 的 向 复 核 人 报告 所 执 行 工 作 ( 包 括 复 核 ) 进 展 、 完 成 情 况 、 结 果 、 相 关 重 大 问 题 及 事 项 , 不 确 定 或 遗留 事 项 等 。 复 核 人 应 通 过 询 问 和 现 场 查 阅
22、, 并 根 据 已 了 解 的 情 况 予 以 判 断 并 确 定 所 复 核9事 项 完 成 情 况 及 结 果 , 并 确 信 复 核 工 作 及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 3) 复 核 控 制 人 职 责 现 场 负 责 人准 备 计 划 阶 段 文 件 ( 时 间 预 算 、 业 务 约 定 书 、 工 作 计 划 、 操 作 方 案 等 ) 。复 核 其 组 内 成 员 的 所 有 工 作 底 稿 , 并 对 高 风 险 领 域 、 重 大 问 题 、 审 计 调 整 、 管 理 建议 要 点 的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重 点 复 核 , 并 负 责 向 其 上 一 级 汇 报
23、 。准 备 所 有 完 成 阶 段 应 准 备 的 文 件 或 工 作 底 稿 ( 提 请 合 伙 人 注 意 事 项 、 报 告 草 稿 、 管理 建 议 书 ) 。 质 量 控 制 经 理复 核 现 场 负 责 人 在 计 划 阶 段 准 备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工 作 底 稿 ,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做 出 修改 , 初 步 评 估 项 目 风 险 及 拟 定 相 应 的 对 策 , 并 负 责 将 所 有 重 要 内 容 或 事 项 ( 诸 如 服 务 收费 、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及 拟 采 取 的 对 策 等 ) 向 负 责 合 伙 人 汇 报 。复 核 现
24、 场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底 稿 及 工 作 计 划 中 所 确 定 应 由 其 关 注 的 重 点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并 对 高 风 险 领 域 、 重 大 问 题 、 审 计 调 整 、 管 理 建 议 要 点 的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再 次 复 核 , 并 负责 向 其 上 一 级 汇 报 ( 包 括 书 面 报 告 重 大 问 题 、 审 计 评 估 调 整 、 管 理 建 议 要 点 ) 。复 核 现 场 负 责 人 在 完 成 阶 段 准 备 的 文 件 或 工 作 底 稿 ,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并 作 出 修 改 , 判定 重 大 事 项 均 已 解 决 或
25、 已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并 负 责 向 负 责 合 伙 人 汇 报 。 项 目 负 责 合 伙 人对 计 划 阶 段 完 成 的 文 件 进 行 总 体 复 核 。10对 项 目 经 理 所 准 备 的 工 作 底 稿 、 必 要 的 高 风 险 领 域 、 审 计 评 估 策 略 中 所 确 定 应 由 其复 核 事 项 、 所 有 重 大 问 题 、 审 计 评 估 调 整 及 管 理 建 议 事 项 予 以 复 核 。对 完 成 阶 段 的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总 体 复 核 , 判 断 风 险 的 影 响 程 度 及 相 应 对 策 的 适 当 性 ,并 以 书 面 形
26、式 确 认 是 否 批 准 报 告 的 签 发 。2、 工 程 造 价 审 核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1) 精 心 组 织 安 排 , 开 展 有 序 高 效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2) 围 绕 造 价 审 计 工 作 要 求 , 抓 住 重 点 开 展 实 施 ( 3) 严 格 工 作 流 程 , 控 制 审 核 质 量( 4) 与 委 托 方 密 切 合 作 , 主 动 提 供 服 务( 5) 切 实 落 实 审 计 复 核 制 度审 计 复 核 是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规 范 审 计 复 核 制 度 , 是 控 制 审 计 质量 的 保 障 。是 否 按 照 审 计 方 案 确 定 的 审 计 范 围 和 审 计 目 标 实 施 审 计 ; 审 计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相 关的 审 计 准 则 ;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 收 集 的 审 计 证 据 是 否 具 有 客 观 性 、 相 关 性 、 充 分 性 和 合 法 性 ;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是 否 正 确 ; 审 计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6) 实 行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