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行政事业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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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格达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

2、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专指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3(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

4、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九)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4(二)负责本单位

5、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

6、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5(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7、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出具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意见并报财政部门,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6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

8、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购置资产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

9、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7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

10、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8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11、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把关,并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12、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

13、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10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

14、、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三)合并、分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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