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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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汇编中共肥东县建管局委员会2前 言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 贯彻好、落 实好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达到“各级领导 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全面熟悉条规、时刻牢记条规、带头执行条规;组织人事干部,要学懂弄通、学精学透,保证耳熟能详、烂熟于胸、运用自如;一般干部,要让大家充分了解各项规定,既约束自我又强化监督” 的要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们特编辑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汇编,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学习的资料。

2、3目录四项监督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0-2020 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

3、(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 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5(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 3 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

4、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6(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

5、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

6、、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 一报告两评议”)。第三条 “一报告两 评议” 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

7、(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一)全委会成员;8(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四条 党委负责 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

8、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9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党政

9、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第六条 “一报告两 评议” 由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的具体安排 报告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10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第七条 “一报告两 评议” 结束后,上级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第九条 开展“一报 告两评议” 应当严格遵守 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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