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
2、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3、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
4、、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 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4.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
5、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发布区级团委、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6符合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不再兼任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