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93019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PPT 页数:31 大小:25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 管理之债,第十三章 涉外法定之债,第一节 侵权之债,一、概述,第一节 侵权之债,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我国之规定,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罡和小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为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中学自习室,(二)涉外侵权之法律冲突,1

2、.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4.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传统规则,1.侵权行为地法说(最早的冲突原则),2.法院地法说(应用较少),侵权近乎犯罪 韦希特尔(德),弊端: 难以预见、挑选法院、难以执行,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双重原则),以法院地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主,1990年日本法例第11条: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在Phillips v. Eyre中,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

3、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4.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45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拥有共同惯常居所地,恰好双方都临时在国外,则可适用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2.当代新原则- “软化”处理,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196

4、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

5、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Babcock v. Jackson,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福尔特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

6、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取消本州立法上给予本州居民的这

7、种保护。 因此,作为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纽约州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由于纽约州法律承认这种情况下免费乘客的损害赔偿权利,故巴布科克小姐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最后,福尔特法官撤销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布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系属1),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系属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系属3)。,三、我国之规定,1.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8、适用,(一)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事故发生地法律车辆登记国法律等,2.我国合同法,(二)海上侵权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侵权行为-适用旗国法(2)船舶碰撞-适用被撞一方船舶的旗国法。双方均有责任的适用法院地法,如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适用其共同本国法,1.发生在公海上,(1)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且未损害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利益-适用旗国法。(2)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且已损害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利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3)船舶碰撞适用领海所属

9、国的法律(侵权行为地),2.发生在领海内,1985年12月19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理货员黄建强接受公司的指派,来到停泊在上海港第8装卸区5号泊位的外轮“棉兰老一号”上进行理货工作,并代理理货组组长。 “棉兰老一号”轮,属巴拿马海牛航运有限公司所有,自1975年4月起由日本第一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以航次租船形式租用经营。 这天上午9时许,黄建强站立在2号舱右舷舱口围边的舱盖板上理货。三层舱盖板斜向堆放,参差不齐。板脊呈拱形,最上层一端离舱口围约10厘米,高出舱口围4厘米。虽然在两侧均有可能站立的位置,但黄建强却站在舱盖板上,很不安全。上甲板的装卸工人发现后,曾提醒他离开。9时25分,黄建

10、强从上述站立位置坠入了10米深的舱底,当即死亡。 上海外轮理货公司在处理了这起死亡事故之后,即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国第一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海上侵权行为,(三)空中运输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产品责任 有缺陷或因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1)公约适用范围 2)公约确定

11、的冲突规则,(1)公约适用范围 (2)油污损害赔偿范围(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限额等等,(五)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一、不当得利之债,第二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二、无因管理之债,十二铜表法第7条: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一、不当得利之债,(一)概述,(二)法律适用,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三)适用范围,何为不当得利;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什么叫损害;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为的给付,给付方是否能

12、够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等等,(四)我国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未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的不当得利之债,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无因管理之债,(一)概述,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二)法律适用,(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有关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的所有问题,如管理的事务能否构成债务关系,是否必须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是否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否应将管理行为通知本人,是否不得违反本人的意志,本人是否应负责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偿还,等等,(四)我国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的无因管理之债,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适用无因管理事务管理地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