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标准合同文本(含反商业贿赂条款)2008修订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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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甲方):张崇伦 地址:宝清县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 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23049 房地产证或其他属证明编号:宝清县房产证 宝房 字第 00041689 号 委托代理人:承租方(乙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赣水路 19 号营业执照:230500100022666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双鸭山 市 宝清县 幸福路阳光小区 4号楼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392.98 平方米,使用面积 375.9 平方米 。同时免费提供位于楼顶位置及门楣

2、用于乙方树立广告标识。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3 年 0 个月,即自 2009 年 1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 月 14 日止(甲方于租期起始之日前免费提供 2 个月装修期)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办公 用途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水电容量须足够保证乙方经营需要) ,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产权无争议或未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如房屋已抵押的,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甲方不能够提供消防验收证明,因消防证明缺失而引起的一切消防责任有甲方负责。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第四

3、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19.08 元(大写) ,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7500.00 元(大写) ,年总租金 90000.00 元(大写) 。房屋租赁费用每年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次付款期限月份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局印制的租赁发票。第五条 甲方应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第六条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物业费、卫生费、门前三包等费用;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依水表电表读数

4、按照物价部门水电价计费) 、包烧费。第七条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时腾空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 ,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第八条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原有水电基础设施应每隔半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在使用出租房屋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或由乙方自行维修。本条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

5、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但乙方装修设施甲方不负责维修,由乙方自行检查维护。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定协议。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

6、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乙方不交付租金 3 个月以上;(二)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 3 个月以上;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人民币 15000.00 元(2 个月租金,大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1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使乙方无

7、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四)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如因此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损毁的。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人民币 15000.00 元(2 个月租金,大写)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2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第十五条 本合

8、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 15 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第十六条 甲、乙各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予以赔偿。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双倍返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如乙方确需退房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以违约金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格式的条款如有增删,可在合同附页中列明,附页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依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手 续 。 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负责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于甲方未及时办理该手续导致乙方

9、受到行政罚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无特别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是 本 合 同 之 必 备 条 款 , 与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请 与 本 公 司 ( 乙 方 ) 签 署 合 同 之 当 事 人 认 真 阅 读 本 条 款 , 同 意 与 本 公 司 ( 乙 方 )

10、签 订 并 遵 守 如 下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1 甲 乙 双 方 都 清 楚 并 愿 意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商 业 贿 赂 的 法 律 规 定 ,双 方 都 清 楚 任 何 形 式 的 贿 赂 和 贪 渎 行 为 都 将 触 犯 法 律 , 并 将 受 到 法 律 的 严 惩 。2 甲 方 或 乙 方 均 不 得 向 对 方 或 对 方 经 办 人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索 要 、 收 受 、 提供 、 给 予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任 何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明 扣 、 暗 扣 、 现 金 、 购 物 卡 、 实物 、 有 价

11、 证 券 、 旅 游 或 其 他 非 物 质 性 利 益 等 , 但 如 该 等 利 益 属 于 行 业 惯 例 或 通 常做 法 , 则 须 在 合 同 中 明 示 。3 乙 方 严 格 禁 止 乙 方 经 办 人 员 的 任 何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乙 方 经 办 人 发 生 本 条 第二 款 所 列 示 的 任 何 一 种 行 为 , 都 是 违 反 乙 方 公 司 制 度 的 , 都 将 受 到 乙 方 公 司 制 度和 国 家 法 律 的 惩 处 。4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本公司(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

12、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 如 因 一 方 或 一 方 经 办 人 违 反 上 述 第 二 条 、 第 三 条 、 第 四 条 之 规 定 , 给 对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6 本 条 所 称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是 指 甲 乙 方 经 办 人 以 外 的 与 合 同 有 直 接 或 间接 利 益 关 系 的 人 员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合 同 经 办 人 的 亲 友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合同登记机关 2 份。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3、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 2008 年 11 月 3 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取暖费协议书供热方(甲方):张崇伦 地址:双鸭山市宝清县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 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宝清县房产证 宝房 字第 00041689 号 承租方(乙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 21 号营业执照:2300001300955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租的房屋(坐落于 宝清县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 )由甲方负责供暖,供暖期为 双

14、鸭山 市政府规定的每年 10 月 15 日至次年 4 月 15 日止,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取暖期,则本协议项下的供暖期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双鸭山市现行取暖费标准为 35.5 元/米年。由于甲、乙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乙方租赁房屋期间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供暖。供暖费为每年度(计 6 个月供暖期),人民币 13950.79 元。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取暖费收费标准,则本协议项下的取暖费按双鸭山市 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向乙方提供当地市政府关于取暖费调整的相关文件。乙方每年 10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的取暖费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先向乙方开具供热公司统一的取暖费发票。并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

15、(填写外部供应商信息确认书)由甲方及收款单位盖章确认后,乙方将取暖费转帐支付给收款单位。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供暖,不得延误。根据当地气候变化情况,如乙方提出天气温度较低,要求甲方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应与甲方协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支持乙方的要求。并保证室内供暖温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供热或延误供热,供热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室内温度标准,乙方不予支付取暖费或视具体情况扣减取暖费。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字之日起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署页)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协议签订地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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