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题:(2011 年)四、 (本题 19 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 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
2、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 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
3、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 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
4、付 400 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 400 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
5、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
6、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9. 可以。
7、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2009 年)四、 (本题 22 分)案情:2005 年 1 月 1 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
8、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 10 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 年 6 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 年 4 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 年 12 月甲曾向戊借款 10 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
9、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 2005 年 6 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
10、维修费用由乙负担。(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无
11、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主要参考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0
12、8 年)四、 (本题 23 分)案情:A 房地产公司(下称 A 公司)与 B 建筑公司(下称 B 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 B 公司为 A 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 6000 万元,8 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 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 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 3000 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 公司未经 A 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 5000 元。A 公司
13、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 1 号楼 101 号房屋,预交了5 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 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 A 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 A 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若 B 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 A 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 1200 万元违约金,你作为 B 公司的律师,拟提出
14、何种请求以维护 B 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 A 公司不能向 B 公司支付工程款,B 公司可对 A 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15、。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
16、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 A 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8.B 公司可向 A 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2008 年四川)四、 (本题 23 分)案情:200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 年 5 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 8 万元,约定
17、 3 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 年 8 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 2 万元。同年 9 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 5000 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 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
18、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 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 3 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 2 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 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19、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 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4.可以。依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
20、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2007 年)四、 (本题 23 分)案情: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
21、00台 A 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 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
22、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
23、销售者索赔。(2006 年)一、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 2004 年 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 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 1 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 30 万元,余款在 2006 年 2 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 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 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 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 年 6 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
24、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 3 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 年 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
25、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解析: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 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2.答案: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解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26、卖该对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 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 条第 2 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物权法公布以后,这道题存在很大的争议。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
27、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肯定了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符合该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这是物权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应有之意。3.答案: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解析: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
28、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第 84 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 251 条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
29、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王某与丁厂之间为双务合同,交付修理好的车辆与支付修理费构成对待义务且履行义务没有先后。丁厂有权在王某支付修理费以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车。但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改变了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可见, 物权法对适用留置权的的合同类型的立法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甚至还放宽了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