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 /班主任 (后称辅导员) 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 16号) 、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政 2005 2号) 、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考评指标体系及标准 B和 铜仁学院班主任 工作 条例 (试行) ( 院政发2010150 号 ) 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2、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重点考核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例外事件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 院 专 /兼职 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 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 、理想信念 等;“能”主要包括 工作方法 、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 和工作创造性 等; “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 第三章 考核小组 第五条 学
3、院 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院 团委 、招生就业处 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 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全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 各教学系 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具体负责 本 系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 第四章 考核方式 和程序 第 六 条 辅导员工作采用 个人自评 、 学生评议、 系(部)评议和职能部门评议 四 个模块量化 考核相结合 的方式 , 考核结果 采用百分制,并 按照 1:3:3:3 的比例 , 进行权重累加形成基 本分
4、。 例外绩效事件考评分为附加分,采取单项加减的方法。基本分和附加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 。 (一) 个人自评 。 全体专兼职辅导员认真对照 铜仁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院政发 2010150 号) 中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要 求,对 本年度 辅导员 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并认真填写 铜仁人 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自评表(附件 2)进行 评分, 交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 审 核, 并填入 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 1) 。 (二) 学生评议。 系(部) 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 随机 组织 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 ( 15 人 以上 ) 按照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学生考评表 (附件 4) 对
5、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 1) 。 (三) 系(部)评议 。 各 系(部) 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 系(部) 考评表 (附件 5) 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附件 1) 。 (四) 学院 职能部门 评议 。学 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 学院 考评 表 (附件 3) 和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 (附件 6) 对辅导员进行 评分,同时将相应得分填入 铜仁学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附件 1) ,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 七 条 辅导员
6、的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 合格 和不 合格 五 个等级。 “优秀”和“不合格”的等级由 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90 分以上, 80分以上者 (含 80 分 )为良好, 70分以上者 (含 70分 )为 合格 , 60 分以上者(含 60分)为基本 合格 , 60 分以下者为不 合格 。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 院、系组织的学生工作 会议或 病假、事假、迟到、早退 3 次的 ; 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 5的; 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 30 天以上的。 (二)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的 ;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 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的 ; 4考核过程中有 弄虚作假或 舞弊行为 的 ; 5 考核年度期间 违反校规校纪, 受到 学校 处分 的 ; 6 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 的 。 第 八 条 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 ”的辅导员,各教学系 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一 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 年 /学期 进行一次 ,与专任教师 工作考核同步, 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 协同 各 教学系 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 章 附则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 条 本办法由 人事处、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