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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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 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5 4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 关于 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中若干问题 的通知 (辽人社 2017 101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2、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2 务。 第三条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3、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4、 3 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收衔接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征收、待遇管理、享受待遇资格认证、基 金管理、统计分析、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年度按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核定缴费额,参保单位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

5、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统一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全省统一使用。建设省级数据平台,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全省数据信息。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4 第十条 参保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表 1)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二)统一

6、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一份;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单位银行开户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核发加盖审核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 1-1);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性

7、质、经费来源、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编制人数、开户银行账号、增加险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5 恢复结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 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分立的,提供单 位分立(合并)人员花名册(表 2-1)原件一份; (四)单位合并的,提供被合并单位分立(合并)人员花名册(表 2-

8、1)原件一份。新增原退休人员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 5-3)纸质表和电子文档(表 5-4)及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在 15 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手续,核发加盖审核印章的变更信息后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 1-1),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 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6 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9、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 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二)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 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规定的,在 15 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 3)给参保单位,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

10、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申报核定 申报核定包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月缴费申报。 第一节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数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每年 度 4-6月份,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发工7 资收入总额,填写 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汇总表(表 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备查: (一)上年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原件或行政部门审批的上年度历次调整工资或补贴审批汇总表及明细表(原件)及行政部门审批的上年度年终奖金明细表(原件); (二)上年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支出决算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三

11、) 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明细表(表 4-1)纸质表及电子表(表 4-2)。 新设立的单位 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参保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 补发工资收入的,应作为补发对应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 第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对审核合格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 ,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核定的缴费基数,出具 年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表 4-3)

12、交参保单位,经参保职 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参保单位留存备查,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8 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核定的月缴费基数执行。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进行差额结算。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发工资收入总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核定,并结算差额。 第二节 月申报核定 月申 报核定包括: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恢复缴费

13、或续发、终止参保、基数变更或补(退)缴、退休转在职、统筹范围内转出、统筹范围内转入。 新参保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人员新参保的,应从起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 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手续、调令、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三)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参保基本信息表9 电子表(表 5-2),纸质表(表 5-1)经参保本人签字,单位留存备查; (四)调入人员原已参加过社会保险

14、、暂不能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先办理新参保手续,后期办理转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 的理由。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人员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参保单位应在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15、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 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 6)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10 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在职 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职务、职级的,需提供本人档案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变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账号的,需提供开户银行全称、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中断缴费或 暂停发放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出、辞职(退)、解聘、开除、参军、上学、服刑、失踪 等变化时,应从停薪或失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待遇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 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人员需提供本人转出手续,不能及时办理转出的,办理中断缴费; (二)因辞职(退)、解聘、开除、服刑、参军、上学、失踪办理中断缴费的,需提供辞职、失踪等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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