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沙区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流程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仅限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书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书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决定书 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超过 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中止执行 符合终结执行条件 终结执行 执行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止执行条件消除,并达成执行协议 当事人
2、自觉按执行协议履行完毕 强制执行完毕 中止执行条件消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 归档 中止执行条件消除,超过 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南沙区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流程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存在违法事实 调查取证 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注用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当场告知 下达扣押 文书(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强制措施 1、 30日或 60日期限届满; 2、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3、扣押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 4、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立即解除扣押,归还财
3、物。(注:用行政强制措 施处理决定书) 归 档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1、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扣押、收缴的财物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移送。 1、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2、 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无人认领或无人接受处理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被扣押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一、监督方式 (一)电话投诉 广州市南沙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20-84986949 广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20-83552911 (二)短信投诉 编辑“ TS#投诉人姓名 #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投诉内容”发送至 10639666 (三)邮件投诉 发送投诉邮件至邮箱 (四)来信来访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南沙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邮编: 511455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信息查询链接: 省 人民 政 府法 制 办公 室 行政 执 法人 员 查询 平台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