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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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定 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 协议书。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 盖单位公章后, 合同即告生效。 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2、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合同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 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 承包人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

3、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 (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2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 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 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

4、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 三 方 :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

5、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 相 应 工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 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第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

6、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3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1.22 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照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

7、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 由发包人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 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 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 款规定的延 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 除特别指明外, 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 。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

8、 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 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 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 (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 )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

9、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4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 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 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 生活、 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1.34 工程款: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发包人支付或 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 结算款等。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

10、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设备、 服务 等的采购,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 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 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 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1.39合同工程: 指合同

1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 完成并移交 给发包人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1.42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 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 的分包人实施、 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5(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 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 单位工程名称 、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1.44施工场地 (或工地 、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

12、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 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 机械、 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 赔 :指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对 于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而 应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所造 成 的 损 失 ,并 根 据 第 3

13、6 条 和 第 74 条 规 定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费 用 补 偿 和 (或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49 现 场 签 证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14.2 款 约 定 的 指 定 人 选 根 据 第 75 条 规定 就 施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责 任 事 件 所 作 的 签 认 证 明 。1.50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51 竣 工 验 收 :指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全 部 合 同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的 验 收 。

14、1.52 国 家 验 收 :指 政 府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程 和 政 策 等 有 关 规 定 ,针 对 发 包 人 全面 组 织 实 施 的 整 个 工 程 正 式 交 付 投 运 前 的 验 收 。1.53 书 面 形 式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文 件 、 电 子 邮 件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注 明 所 采用 的 书 面 形 式 。1.54 国 家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6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15、标 题 和旁 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合 同 文 件 组成 及 优 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 书(适用于招标工程;2.3监 理 或 造 价工 程 师 作出解释(4)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含 评 标 期 间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适 用 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

16、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施工设计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 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 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3 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 读 、理 解 与 接 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

17、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 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 改 合 同 条 款7的 限 制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背 本 合 同 的 承 诺 ,要 求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接 受 其 对 拟 订 立 或 正 在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 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8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 言 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适 用

18、法律4.3适 用 标准 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 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 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 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 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 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 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 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 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

19、标准、 规范的 ,应负责提供中文 译本;有异议 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 施工设计图纸5.1图 纸 的提 供5.2承 包 人 提供 配 合 施工 的 图 纸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 款规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95.

20、3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图 纸 的修 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 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 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图 纸 错 漏 的改 正5.5图 纸 的 使 用与 退 还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 予以改

21、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施工期间, 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 款、 第5.2 款、第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 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 通讯联络6.1通 讯 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 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 派人面交、 邮寄、 电子 传输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 后方能生效。6.2发 送 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并按照 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 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 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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