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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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4年2月,汇算清缴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汇算清缴的范围,1、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省

2、内跨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2014年税总考核指标之一:汇缴率达到1001.2014年3月底前,2013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零的查账征收纳税人以及2013年度不需要出具所得税签证报告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汇缴申报完毕2.2014年4月底前,中小税源纳税人汇缴申报完毕3.2014年5月25日前,所有纳税人汇缴申报完毕,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

3、度纳税申报表(A类)2、财务会计报表(已出具鉴证报告的不报送)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内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报送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有备案业务情形的企业,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

4、2012】第5号)要求报送资料。,6、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7、居民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度内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年度内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度内营业收入在100万元

5、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之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申报方式和流程,201

6、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或青岛国税网站国税办税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申报完成后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可以从青岛国税网站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信息。 网址: http:/www.qd-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85。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

7、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2、系统提示申报错误的疑点企业: 2014年税总考核指标之一:差错率 2 11类问题每年汇缴都出现,请高度关注。 (1)收入审核类_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已作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未做相应调增。 (2)收入审核类_所得税与流转税营业收入比对:企业流转税营业收入【增值税:xx,地税:xx】大于所得税营业收入【xx】xx元,(3)税前扣除类_业务招待费:企业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

8、元(4)税前扣除类_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企业为外资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应为0(5)税前扣除类_捐赠支出:企业本年度会计利润小于等于0,不应该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金额超过本年会计利润的12,(6)税前扣除类_职工福利费:企业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元;企业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0元(7)税前扣除类_工会经费:企业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元;企业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0元(8)税前扣除类_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

9、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元;企业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0元,(9)税前扣除类_罚款支出:企业附表二填报了罚款支出,没有进行纳税调整(10)税前扣除类_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大于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xx元;企业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大于按照最低折旧年限 (11)税前扣除类_其他支出: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其他支出所占比重较大达到xx,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销售收入额不得小于季度预缴申报全年累计销售收入额,否则会错误出现企业所得税应退税额; (2)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请填写变更

10、表等,同时调整主行业、主行业明细,变更所得税税种,调整应税所得率。,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 未及时备案,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提示: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须备案的企业,务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办理各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电子申报,并向纳税服务科报送各类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纸质资料。,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福利企业:误将增值税退税收入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实际应为“免税收入其他”。农、林、牧、渔业:误将营业收入全额作为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项目所得 = 减免税项目收入 -

11、 减免税项目成本及应分摊的费用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要求未及时调整。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等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对应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核算,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等等。,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存在从事直接研发和委托研发活动归集的产品检测费、差旅费、代理费、专利年费等项目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免税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确认条件,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申报免税收入未取得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用废比例达不到70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企业只取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却享受了所得

12、税优惠政策。,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5、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 (1)存在同一项损失既进行专项申报又进行清单申报。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只进行电子申报,未在汇缴期内报送税总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纸质资料。 (3)申报的财产损失不符合确认条件而在税前扣除。,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6、关联交易的企业:(国税发【2008】114号) (1)关联关系表(表一):企业关联方是个人的,关联关系表中没有填报个人护照、身份证号信息。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未签

13、订成本分摊协议,但该选项仍选择“是”。 (3)购销表(表三):企业没有按要求填报一方占其出口销售总额10(含)以上和占其进口采购总额10(含)以上的境外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4)资金融通情况表(表七):企业只在相关栏目填报了与关联方直接融通资金情况,但未填报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融资信息(如部分企业从韩国银行融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也就不准确。企业仅填报了实际收支利息的关联融通资金情况,但没有填报应计而实际未计利息的关联融通资金情况。(5)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于被投资外国企业情况,应填报的企业未填报。,2012

14、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同期资料:(细则第114条)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需准备同期资料: A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B 年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 接受反避税调整的企业,在五年监控期内 D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如出现亏损(国税函【2009】363号),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15、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363号,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

16、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201

17、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2013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3年度汇算清

18、缴问题解答,一、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二、问: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解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四、问: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

19、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可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五、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

20、何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七、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八、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

21、扣除?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十三、问:企业与政府签定的土地款是5000万元,企业支付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万元,并按取得的票据记入无形资产,请问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协议价计算,还是按已支付款的无形资产帐面数摊销?解答: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对尚未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原资产的计税基础。,十五、问:一次支付国外较大金额佣金对应收入分属不同年度,佣金可否一次计入本年度费用?解答: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

2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列支年度,对各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收处理。,十七、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解答:(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文件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

23、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

24、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7.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

25、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三十一、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企业

26、将没有取得合法凭据的成本费用申报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可以按照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十八问进行税收处理。,(十八)问: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相关年度税收待

27、遇不一致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三十八、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

28、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 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

29、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

30、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制,申报表的整体结构 一般

3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分为1个主表和11个附表。 主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申报表主要逻辑关系,主表相应行次与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附表三相应行次与附表五至附表十一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 一级附表4个(附表1-4);二级附表7个(附表6-11) 一级附表数字可直接填入主表,而二级附表数字大部分先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通过附表三汇总后再填入主表,只有个别数据可直接填入主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32、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及逻辑关系,申报表的填制步骤,1、根据附表五、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一及财务报表等完成附表三主要部分项目的填报2、填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六,在此基础上同步生成主表,在主表填写过程中仍有一些项目(如主表21行、24行)需要进行分析填写,第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一

33、般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一(1)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二、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行第行 。,三、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会计准则下,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四、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它对应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五、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实际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7行。,六、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

35、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8行。七、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八、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九、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权、股权、基金等持有收益(利息、股息、基金分红),以及非金融保险企业从事

36、股权、债券投资的实际转让收益或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十、第10行“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投资收益,十一、第11行“营业外收入”,1.固定资产盘盈;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债务重组收益7.政府补助收入8.捐赠收入9.其他,十二、第12行“营业外支出”,1.固定资产盘亏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4.债务重组损失5

37、.罚款支出6.非常损失7.捐赠支出8.其他,十三、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会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10行)营业外收入(11行)营业外支出(12行),纳税调整(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收入(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 条例第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类调整项目,国税函【2008】828号: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

38、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视同销售应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收入。 条例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类调整项目,国税函【2010】148号: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

39、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2、接受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放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本行不必填写。,收入类调整项目,3、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类调整项目,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

40、纳税调整的金额。 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类调整项目,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入类调整项目,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

41、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7、特殊重组: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8、一般重组(条例75条、财税【2009】59号、税总【2010】4号公告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

42、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 财税【2007】80号: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13、不征税

43、收入(税法第7条、条例26条) (一)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

44、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 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照法律、法

45、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4、免税收入(税法26条、条例8285条)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 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15、减计收入 (1)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99条、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村金融(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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