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莲花镇 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恭 莲花镇河 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 莲花镇 河长会议职责,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莲花镇 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莲花镇 河长会议由 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司法所、镇畜牧站、镇水利、国土、住建、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卫计、文化、美丽办 等组成。如因会议需要,可相应增加成员单位 。会议 由 镇 总河长或 镇 河长主持。 镇 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 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镇 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 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和其 他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 镇 总河长或 镇
2、 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莲花镇 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 自治区 、桂林市和自治 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 (二)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 (三)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 2 (五)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六)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七) 需河长会议议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莲花镇 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
3、据工作需要, 镇 总河长、 镇 河长可临时另行召开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 (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 镇 河长制办公室,或 镇 河长制办公室根据 镇 总河长、 镇 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三)提议要求。提交 莲花镇 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 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 (四)议题确定。 镇
4、 河长制办公 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镇总河长或镇 河长确定。 (五)会议筹备。 莲花镇 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 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 镇河长 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 镇总河长3 或 镇河长 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六 )会议纪律。 莲花镇 河长会议纪律按 县 镇 有关 会议纪律执行。 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 莲花镇 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 镇
5、河长 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 镇河长 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镇总河长 或 镇河长 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 镇总河长 或 镇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负责承办,镇河长 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 镇总河长 或 镇河长 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 镇河长 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 莲花镇河长 制
6、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 全镇 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 莲花镇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 莲花镇 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 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重大事项应提请 莲花镇 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应当在 莲花镇 河长
7、制工作 群 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 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5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 工作情况实施公开; 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莲花镇 河长制工作 信息发布审核 。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 莲花镇 河长会议、河长制 工作简报、 工作 群 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
8、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镇镇河长 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 镇河长 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 息内容为 镇河长 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三) 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 1 次,于每月 10日前通报。重要
9、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6 事项实时通报。 第十三条 莲花镇 河长制 办公室承办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上述内容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等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 门
10、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有关 部门 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 第十八条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7 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 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提供部门应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1、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 工作 机制。 第二十三条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 莲花镇河长会议各成 员单位 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 莲花镇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 各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镇河长 制办公室通知整改; 被通报单位
12、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镇 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8 符合规定要求; (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 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 莲花镇 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附 2: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9 附 1 莲花镇 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信息使用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提供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 (盖章) 年 月 日 10 附 2 莲花镇 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信息题目 信息来源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类别 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 表现形式 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提供者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莲花镇 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