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售 电 公 司 与 电 力 用 户 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甲 方 : 乙 方 :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国 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公 室 监 制年 月 日第 1 页使 用 说 明一、 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 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 (月度) 电 力交 易合同。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 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三、 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公平、 合理和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可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四、 如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 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第
2、2 页目 录第 一 章 定义 和 解 释 第 二 章 双方 陈 述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第 五 章 电能 计 量第 六 章 结算 和 支 付 第 七 章 合同 变 更第 八 章 合同 违 约 和 补 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第 十 章 不可 抗 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附件 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附件 2:交易电量确认函第 3 页售 电 公 司 与 电 力 用 户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3、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 的用电企 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理人: 。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 为 南京市雨花西路 210 号 ,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51512X , 住所:南京市雨花西路 210 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 人: 魏雷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
4、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第 4 页账号: 4301016519100213750 。第 5 页鉴于: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 伏 ( kV) , 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 ( kVA) 的用电企业。符合江苏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2、 乙 方 在 拥 有 合 法 售 电 经 营 资 格 , 符 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家能源局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 ,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 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 资格。( 3) 甲 、 乙 双 方 通
5、 过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及 电 网 经 营 企 业 的 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 , 依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政 策 文 件 , 本 着 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一 章 定 义 和 解 释1.1 定义1.1.1 合约电量: 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和 “年度交 易 合 约 电 量 ”; 按 电 力 交 易 类 型 区 分 的 命 名 为 “双 边 协 商 合 约电量” 、 “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 和 “挂牌交易合约电
6、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 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 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第 6 页定的前提下, 以 “双边协商” 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1.1.3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以 “集中竞价” 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1.1.4 挂牌交易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以“挂牌”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1.1.5 结算月: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1.1.6 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 规则, 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 其中按时间 区分
7、的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 结算电量; 按电力交易类 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 集中竞价交易结算 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1.1.7 电网经营企业:指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 照相关规定在江苏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1.1.8 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 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 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 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 导 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并且该情况在结束 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
8、第 7 页的公历日。1.1.1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包括: 火 山爆发、 龙卷风、 台 风、 海啸、 暴 风雨、泥石流、 山体滑坡、 水灾、 火灾、 地震、 台风、 雷电、 雾闪等; 核辐射、 战争、 瘟疫、 骚乱; 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 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 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 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
9、约定的情形时, 相 关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必 要 的 通 知 义 务 及 完 备 的 法 律 手 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第 二 章 双 方 陈 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 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 本 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 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 均已第 8 页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 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或 能 源 监 管 机 构 均 未 做 出 过 任 何 足 以 对 本
10、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 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并且本合同 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5 本 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 律、法规以及政策等。2.6 如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 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2.7 本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 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第 三 章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 根据与电网
11、经营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 合 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享 受 电 网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的 有 关 接 入和用电服务。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3.2 甲方的义务包括:第 9 页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 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3.2.2 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 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 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 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 并按时提交 月度 交易电量确认函 ( 见 附 件 1) 。3.2.3 向乙方提
12、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 提供用户用电信息, 配合乙方、 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 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3.2.4 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的市场 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按时足额缴纳电费。3.2.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3 乙方的权利包括: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 量计划。3.4 乙方的义务包括: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 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3.4.2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